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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山东袭警案犯有些来头?

拥有双管猎枪与小口径手枪和一百多发子弹的刘鲁民、刘建军兄弟,并不是一般平民百姓子弟……刘建军二十八年前持枪杀人仅判无期徒刑,五年即获释!
       山东袭警案两疑犯是革命后代  /新京报    (据安徽广播网 2011.1.8 )
  - 调查   泰安枪案和德州命案中的刘氏兄妹  
    知情者称德州命案背后存在情杀与仇杀两种作案动机
  综合多名知情者透露的信息,泰安袭警案与德州命案中相关疑犯的关系,正在浮出水面:
  泰安袭警案疑犯刘鲁民、刘建军,与德州“12·29”命案中被拘疑犯刘建民为三兄弟;德州命案中死者窦广东打伤的刘姓女子为三人妹妹,其准备推销保健品的几万元现金也被拿走;窦广东与妻子张某闹离婚期间,刘建民与张某来往密切;刘鲁民、刘建军获知上述信息。
  此后不久,德州命案发生,窦广东身中三刀毙命,知情者认为该案存在着情杀与仇杀两种作案动机。
  老三刘建军改变全家命运  
    知情人士透露,刘建军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不到十年出狱。刘家因此举家搬迁,刘氏三兄弟命运改变
  刘家兄妹本是革命后代。据了解,刘父名叫刘文瑞,早年参加过八路军,是抗日英雄。上世纪80年代,刘文瑞在山东某旅任副参谋长,正团职,离休后享受副师级待遇,2003年去世。
  刘文瑞育有三儿一女,大儿子刘建民55岁,二儿子刘鲁民52岁,三儿子刘建军50岁,还有一女也已年近半百。三兄弟中,老大老二当过兵。
  刘家老三刘建军致人死亡案,导致刘家三兄弟命运改变。
  提起刘家老三刘建军,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的老年住户仍记忆犹新。1983年8月3日,刘建军在宿舍内持猎枪打死一男子,当年开枪场景与1月4日袭警案手法相同。
  昨日,德州市军分区第一干休所原所长李某称,当时干休所内居民爱好打猎,大多家庭都有猎枪。86岁的李某说,1983年,家住干休所内的离休干部刘文瑞三子刘建军,与干休所内另一干部曹某女儿发生矛盾。
  熟知当时内情的人士称,当年,曹某的女儿曾在单位青年教育会上反映刘建军盗窃,刘建军知晓后在下班途中伏击曹某的女儿及其丈夫。
  当年8月3日晚,曹某的小儿子曹希明带着妹夫到刘建军宿舍讨说法,刘建军手持猎枪在房内,曹希明与妹夫刘某敲开宿舍门后,遭到刘建军枪击,27岁的曹希明肝部中弹身亡,妹夫刘某脸部中弹受伤。
  致人死亡后,刘建军被判无期徒刑。曹家人认为判决不公,不断上访,判决没有改变。德州干休所一老干部称,当时法院判处刘建军无期徒刑,有考虑其正当防卫的因素。
  据知情人透露,被判无期徒刑的刘建军,不到十年即出狱。
  而据泰安警方的通报,1985年至2000年间,刘建军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两度收监。警方通报未提及刘建军被判无期后缘何提前获释。
  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原所长李某介绍,刘建军持枪打死曹希明后,刘家举家搬到泰安军分区第一干休所。
  知情人透露,刘家三兄弟的命运,也因此事发生改变。
  1986年后,刘文瑞一家因刘建军开枪打死曹希明后,全家搬至泰安军分区第一干休所,刘建军的妹妹刘某随父母一同到泰安生活。
  当兵复原的刘建民,曾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下称十三局)医院工作。因弟弟刘建军开枪致人死亡,刘建民与妻子搬家到济南。
  此前也在十三工程局工作的刘鲁民,也因弟弟致人死亡案,调到德州漳卫南运河管理处当临时工,两年前离婚。
  入狱十年获释的刘建军,最后也将家迁至泰安。有人曾见刘建军到十三局状告曹家女儿。
  因推销刘家人结识德州命案当事人   据介绍,刘家妹妹因推销保健品认识德州命案当事人张某,又被死者窦广东打伤抢钱
  德州“12·29”命案,两名嫌疑人刘建民和张某,因为推销保健品而来往密切。
  德州一知情人透露,命案死者窦广东妻子张某,今年40岁,曾患淋巴癌。2008年年底,曾在路边摆摊卖衣服的张某,经人推荐开始服用并推销安惠保健品。2009年底,张某首次带刘建民到德州安惠经营店咨询,两人准备到泰安开拓市场。因为弟弟刘建军和妹妹刘某均在泰安生活,刘建民就将张某引荐到泰安。
  上述知情人介绍,一个月前,张某从泰安带回刘建民的妹妹刘某。刘某的德州之行,也是咨询“安惠”保健品的销售情况,并准备从德州购入安惠保健品,返回泰安推销。
  去年11月中旬,刘建民的妹妹住在张某家中,正好碰上窦广东上门,因张某不门窦广东踹门而入,双方发生争执,窦出手打伤刘妹。
  上述人士透露,就在这场打斗中,窦广东砸坏家具,并拿走床上的几万元钱,而这些钱又是刘建民妹妹准备进货用的资金。
  一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介绍,一年多前,张某介绍刘建民推销安惠保健品,二人关系暧昧。
  而窦广东此时正与张某闹离婚,两人关系紧张。窦广东与妻子张某离婚案开审时,窦所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未得到张某的同意。张某曾多次向人诉说,丈夫窦广东经常打她,这次离婚窦又要求其“净身出户”。
  伤人事件发生后,窦广东为防意外开车上下班。接近窦广东的人介绍,其上班步行十多分钟即到,开车主要是怕上下班途中遭刘家人报复。然而,即使如此谨慎,窦广东还是在去年12月29日身中三刀毙命。
  知情人士分析,德州命案背后存在情杀与仇杀两种作案动机。该人士认为,窦广东的死,与其打伤刘建民妹妹、拿走刘家妹妹现金、张某被打等有关。
  接近刘家兄弟的人士介绍,刘建民看上去远比实际年龄老态,易怒,一言不和就会生气。刘家三兄弟给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和泰安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住户的印象是“不好惹”,一住户曾因害怕刘建军长年累月向其送礼。
  今年1月4日,泰安4名民警协助德州警方调查命案,准备入刘建军家中,在门口遭到刘鲁民、刘建军两兄弟枪击。而此时,因德州命案,两人的亲哥哥刘建民,和窦广东妻子张某早被德州警方拘留。
  记者刘刚 记者涂重航
日月出矣,灯火不熄,不亦劳乎?

回复 2# 老灯火


    上午读《文萃》报,有《瞭望》的文摘“山东袭警案凸显枪支管理之痛”,其中小超市老板刘湘梅目睹“有人从干休所院内跑出来,腿上巳经有伤,跑到一家体育用品店内躲避,结果后面追来两个拿枪的人(刘家兄弟),冲到店内又开了枪……事后了解,遭枪击的是刑侦三中队长夏波和协警李良……”先不说现在警用枪管理制度如何,过去滥用枪支与执勤时无必要装备两个极端;也许有些执法者过去对百姓滥用“躲猫猫”之类潜规则惯了,别说徒手即便武装面对真刀真枪的拒捕往往也惊慌失措。听说有关方面正考虑放宽警用枪支佩备管理。
日月出矣,灯火不熄,不亦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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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老灯火


      袭警案歹徒28年前持枪杀人被判无期 5年后出狱/ 2011.1.10   腾讯新闻
 山东泰安“1·04”袭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刘建军服刑的情况,怀疑其中可能存在司法黑幕。
  言语纠纷引发枪案
  前日,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姓李的原所长称,他已经记不起杀人者的名字,只记得他在刘家兄弟中排行老三,故称“小三”。受害者的妹妹曹某则证实,“小三”就是刘建军。
  据曹某回忆,1983年,她在某工程局医院任团委书记,刘建军在该局一个分局做工人。在一次团生活会上,有人指责刘建军喜欢偷东西,她附和了几句。自此以后,她和男朋友经常被人在路边投掷砖块,最后一次,她在现场发现了刘建军,“正指挥别人砸我们”。
  1983年8月3日晚,曹某的男朋友刘某和三哥曹希明去找刘讨说法。晚10点多,他们找到刘建军宿舍。
  “刚进门,啥都没看见呢,就看见火光一闪,‘咚’的一声。”刘某说,走在前边的曹希明被击倒在地,他弯腰去扶,马上又是一声巨响,子弹正从他头顶打过。
  刘某说,他和曹希明倒地之后,刘建军夺门而走。曹希明腹部中枪,当场死亡。刘某的右眼角被刘建军猎枪子弹里的铁砂掠出一道口子,血流满面。“这次泰安警察上门调查,被刘建军隔着门打倒,真跟当年一模一样。”
  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曹某说,刘建军非法持枪,有杀人动机,又致人死亡,“一看就是故意杀人”,但1984年,刘建军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我们不服判决,我父亲在世的时候,连续几年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都没什么用。”
  曹家将此归咎于刘家“有势力”,干涉了司法办案。而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原负责人称,刘建军枪杀人后,一开始被警方认为“正当防卫”,“听说曹家找了好几个人准备打刘建军,要是‘小三’没开枪,他就是不被打死也差不多”。后来曹家上告,才重新收监。
  家属要求彻查旧案
  曹某说,她很清楚地记得,在刘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到五年”,有一天,她听单位同事说,“刘建军出来了”。
  “我很惊讶。”曹某说,她查询法律得知,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至少要服刑十几年,才可以出狱,“不知道刘建军怎么出来的?”
  “1·04”案发后,山东警方曾公布刘建军的前科,“从1985年到2000年,刘建军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曹家兄妹认为,这条信息很含糊,“为啥不把罪名和服刑时间单列出来呢?”
  就此疑问,记者曾询问德州和泰安两地警方,都没有得到答复。
  曹家兄妹呼吁有关部门,在调查“1·04”袭警案的同时,也应对曹希明被枪杀一案展开复查。
  背景资料:关于减刑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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