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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视角] 百度的家法是违法

 

 

百度的家法是违法
   
周泽雄

  

      周泽雄:自由撰稿人,现居上海。著有《文人三才》、《青梅煮酒》、《追问三国》等。

 

  大约十六个月前,一些中国作家联名抗议谷歌侵犯著作权,在媒体上掀起阵阵波澜,最近,另一些中国作家又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对著作权的侵犯。两相对照,悲壮中也含有一份滑稽。


  一码归一码,抗议谷歌,我认为纯属部分中国作家的误解和神经过敏,因为谷歌还谈不上侵权。在小文《天晴莫打伞,谷歌未侵权》里我曾略加分析评论,兹不赘。声讨百度,则是一件不易出错的事儿,两家公司虽同属搜索引擎界的王者,然立身行事及企业道义,相距甚远。谷歌图书馆不失为一项立足长远的文化产业,虽个别做法容或可商,主事者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操作的态度,毕竟昭昭可见,百度文库则从运作初始就悍然置法律于度外,每个毛孔里都渗透着欺诈和侵权。

 

  百度借助迹近垄断的影响力和庞大资源平台,大肆怂恿网友上传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经数年累积,合计上传的侵权文档,已达280万份之巨。说百度“大肆怂恿”,不为无故。我注意到百度特地设计了一个“财富值”计划,网友在百度文库下载文档,百度会提醒他支付相应的财富值。如何获得财富值呢?百度提供了四条路径:1.上传文档,2.编辑文辑,3.评价文档,4.评价文辑。以路径1为例,百度解释道:“标记为零的文档,每被下载一次,系统奖励1财富值。”可见,单单上传还不行,百度的计分系统始于文档的下载。在“如何获得财富值?”的百度弹出框页面上,没有片言只语及于著作权法,更没有对网友上传文档的种类、属性和规模作出任何限定。百度明确告诉网友,你只有上传、下载并评价文档,才能获得进一步下载(即“共享”)的权利。


  那么,从未进行过上传操作的网友,是否会被剥夺下载权利呢?依百度的财富值计划,理论上确乎如此,操作起来竟大谬不然。为验证百度家法的虚实,我尝试下载本人的被侵权著作《青梅煮酒》,在百度文库里,它被制作成一个包括封面在内共计217页的PDF文件。百度先是提醒我:“下载本文档需要登录,并付出相应财富值。”待我登陆并转到下载页面时,百度突又改口道:“这是一篇免费文档,您可以直接下载。”我可真够郁闷的,百度不仅未经授权即擅自慷我之慨,还代表我向每一位下载者宣布:该书一文不值。更可称奇的是,当我无偿下载了这个文档后,我的财富值竟然从0激增为10。这个实验虽小,但也约略反映出如下态度:对百度来说,鼓励网友下载,乃是“高优先级”的策略,财富值计划只是它鼓励网友上传并下载的由头兼噱头,一旦该计划妨碍网友下载,百度随时可以放弃它。你愿意上传文档,百度张开双臂欢迎;你拒绝付出,只想分享,百度也无意阻止。所以,百度的目标只有一个:让百度文库最大化。


  分析百度的财富值计划,我们沮丧地发现,百度家法与著作权法正好是对着干的,百度倡导的行为,恰恰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在百度文库急剧膨胀的过程中,法律看上去已沦为一个弃妇。百度凭借着“财富值”创意,短短数年间纠集了一支由业余上传者组成的盗版大军,百度文库也由此蜕化为一片法律飞地,一座违法者的乐园。当然,具体到每位上传、下载的网友,倒未必有什么歹意,他们只是对法律有点漠然,同时又对免费文档过于饥渴而已,其行为虽不合法律,动机则无可厚非。


  百度则不然,打从它决意设立文库平台那一刻起,就不曾对法律瞧过一下正眼。我们已经知道,参照新闻出版总署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百度并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那等于说,百度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是错的,百度文库这条庞大贼船,自始至终不曾在法律的河道里航行过。从百度首席执行官李彦宏迅即成为中国首富来看,他们大概有理由认为,违法经营不是什么大事。正是在将违法进行到底的过程中,百度CEO的个人资产直冲九天。在百度春风得意的辉煌面前,深感灰头土脸的,不应该仅仅是作家吧?


  鉴于百度文库具有惹眼的违法性,我们只能冀望于法律有所作为。如何保障作家、学者、音乐人的原创作品不再受到恶意损害,如何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维持文化传播与创作者利益的平衡,值得法律界深长思之,它也理应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事业。


  被侵权者会欢迎百度加盟以共襄盛举吗?也许吧,但最好在它洗却偷盗者身份并重获信赖和尊重之后,而不是当下。百度几天前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道歉,这当然值得肯定,但其中诚意的稀缺,依旧让人惴惴不安。百度文库侵犯的分明是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它却措词讲究地将其表述成“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在商你不言商,绝情你偏抒情,所为何来呢?

 

 

今天在報紙看到作家韓寒寫的給百度李彥宏先生的一封信,講的正是百度侵犯著作版權問題。百度派的與作家談判的代表不承認任何侵權行為,而認為是網民上傳的,百度只不過是一個平台。看了周澤雄的文章,發覺百度與谷歌的侵權問題的確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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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算得上中国最大的猎头。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话说回来,它还是本不错的工具书。
阿弥佗佛·,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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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天晴莫打伞,谷歌未侵权
周泽雄(2009-11-06)

  

       关于谷歌构建数字图书馆时侵犯了中国作家权益一事,目前仍在沸沸扬扬。如果单看中国作家及相关机构(如简称“文著协”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反应,我耳畔简直要轰响起“义勇军进行曲”来了。文著协在其2009年9月27日发布的《致广大著作权人通知书》里,“希望广大作者勇敢地站出来,坚决维护合法权益”。针对中国至少570位作家共计17922种“作品未经许可已经被数字化”、且谷歌对每本书的赔偿金额只是区区“60美元”的做法,该机构声称,已于9月24日“专门召开了法律专家座谈会”,“专家一致认为谷歌侵犯了中国著作权人的权利,和解协议中对中国著作权人的限制并不公平,中国权利人应该有组织地与谷歌交涉,维护中国权利人的正当权利”。

 

      接着,是一场预料中的媒体轰炸。每篇报道照例都要援引几位著名作家的意见,这些意见又异口同声地深陷在“愤怒”中:“60美元就想把人打发了?他们做梦去吧!”“要打它(谷歌)一棒子。”“作家作品未经授权就直接收入数字图书馆,这样做简直就是文化霸权。”……从这些作家的表态里,我听出一股强烈的末日感,他们貌似崩溃了。若真相确如所言,作家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人用“60美元”就“打发了”,相同的愁云也会压上我的头顶,我头上有帽子的话,也会被怒发顶高寸许;身为一介码字为生的文字客,我不会有情绪表演“泰山崩于前而不惊”的夺命风度的。玩崩溃吗?请算我一个。

 

      不过,最好先把事情弄弄清楚。崩溃体验毕竟不同于搓澡捏脚,犯不着白玩一场。

 

      中国不少作家(含相关机构),恕我直言,对于自身理解力的低下,似乎缺乏应具的羞愧之心。我花了点时间了解此事,结果大吃一惊:谷歌公司几乎每一个解释,都被我们这些勇于义愤、怯于明理的作家大踏步地曲解了。的确,谷歌是雄心万丈地打算建立一个前无古人的数字图书馆,为此他们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对全球上千万部作品完成了数字化转换;的确,他们没有履行先行告知的法律义务(牵涉的作家也实在太多),中国的17922种作品是在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大洋彼岸被扫描存档的。但是,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打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将这些作品以数字化方式供人有偿或无偿阅读,换言之,中国作家声称的侵权,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不仅过去没有发生,依谷歌的解释,只要著作权人拒绝,日后也不会发生。是否发生,取决于著作权人与谷歌签署一份“和解协议”,著作权人拥有同意或拒绝该协议的全部权利。当然,著作权人同意与谷歌合作,他将获得自己作品的63%数字化收益。那么,所谓的“60美元”赔偿或“打发”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此之前,谷歌将作家的作品,以“摘要”形式登载在自己构建中的数字图书馆上了。一方面这是谷歌单方面的行为,事先没有告知作者,另一方面谷歌又试图表示诚意,希望作家们能与他们进行后续合作,他们决心为这份擅自从事的“摘要”,按每本书60美元的价格进行“赔偿”或“和解”——随你怎么理解。反正,按最寻常的理解,刊登作品摘要,差不多等于为作品进行广告宣传了;只要不是蓄意找碴,作家遇到此事,第一感都该是心存感谢。然而,就这么桩对作家毫无敌意的事,加外一点小钱——确实,数额不大,为慎重起见,我也无意视它为善事——竟会让部分作家神经质到这种地步,好像自己精神上的身家性命,将面临一场无妄之灾。我的说法,来自对谷歌在其专属网站供人下载的《书面声明》的解读,还参考了《新京报》记者对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ErikHartmann 先生的访谈,在回答记者疑问时,Hartmann 先生表示:“有的作家以为把整本书都放上去了,这是一个误解。60美元的赔偿,并不是说买了版权,这本书的版权没有给任何的第三方,如谷歌。此外,也只是能搜到书的名字和摘要,对这本书来说,反而可以更加容易被看到,可以加入产生收益的商务模式,可以分成。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变成收费模式,如收费阅读等。”当记者询问“出版者一旦接受60美元,是否意味着他的书今后就要从摘要模式向预览模式转变”时,Hartmann先生明确答复:“不,如果他觉得不合适的话,完全可以把书拿下来。”

 

    了解至此,对部分中国作家无端萌生的怒火,我只能心生悲悯。

 

    我们讲点道理吧。虽然我也是谷歌免费策略的收益者,我的电脑和手机里都有谷歌免费提供的软件,但我仍然不打算扯些越世高谈。任何一台电脑都能免费浏览任何数字化文明成果,固然是件世人乐见其成的美事,但假如著作权人无法获得相应酬报,结果只有一个:扼杀创造之源。被扼杀的创造之源,最终又会反啮其身,给予谷歌的宏大计划以釜底抽薪的一击。我们不必把谷歌想像成天使,也无需把它丑化成恶魔。西人惯言“生意就是生意”,类似数字化图书馆这样的事,牵涉极广,谷歌若非抱持双赢之念,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忘合作者的利益,定然毫无所为。所以,认定人家店大欺客、仗势欺人,多半只是我等小民意识发酵出的受迫害幻觉,绝非理性人所为。我们的作家理应与谷歌进行建设性的谈判,如能授权某可靠组织且带上一彪律师团助阵,再好不过,以便使可能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眼前陷阱及未来陷阱,得到充分的保障和预防。

 

    谷歌尚未侵权,天晴且莫打伞,伙计,振作些吧。

 

 

——摘自《文汇读书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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