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是人类公敌 秦晖(清华大学教授) 2002年09月10日
9·11事件”——恐怖主义史的新阶段
“9·11事件”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把这种“恐怖的底限”也突破了,成为一种彻底的“超限”作恶。这样的邪恶前所未有。
“恐怖主义”(terrorism)一词起源于法国雅各宾专政时期,韦氏大辞典的定义是:“ 有组织地使用恐怖,特别是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它可以指极权主义的国家行为,即大英百科全书前述词条列举的:“阿明在乌干达的残酷统治是以谋杀、失踪和拷打为特征的。庇隆在阿根廷实行半法西斯专政,留下了恐怖遗患。其他许多拉美和加勒比国家遭到极权主义政府的统治。伊朗国王的秘密警察萨瓦克、斯大林的克格勃、希特勒的盖世太保都以惨无人道、目无法律和人权而令人恐惧。”它也可以指非国家的政治势力或个人的暗杀、爆炸、投毒等暴力活动。
与一般的专制、战争等暴力政治不同之处在于,恐怖主义一是“令人莫测的”暗中行动,二是打破任何规则的、不择手段的“超限”暴力。
在人类历史上的野蛮时代,各民族都有过视暴力为当然、无规则可约束的状态,同时那时暴力的“技术”水平低下,可以说虽无规则之限却有技术之“限”,因而不存在严重的“超限”恐怖,也就还没有作为大恶的恐怖主义这一概念。但是坚持和平反对暴力仍然是人类古已有之的理想。我国墨家的兼爱非攻思想、世界许多宗教的杀生之禁都是它的体现。
到了近代,一方面人类的文明进步使人道、法治、和平与人权的呼声大倡,反对暴力、尤其是反对不择手段的“超限”暴力成为跨文化的普世价值,几千年来人们在难免的各种暴力冲突中,以无数生命和血的代价逐渐达成的约束暴力的共识即所谓规则也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暴力技术的发展使恐怖的危害越来越大,突破技术之“限”后的暴力如果没有规则之限,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反对恐怖主义越来越成为人类面临的严重问题。
恐怖主义不同于一般暴力。20世纪以来反对一般暴力的和平主义作为一种高调的普世理想在人类的各个文化中都大有发展。像作为印度教徒的甘地、作为基督徒的马丁·路德·金和作为穆斯林的鲁戈瓦,以及20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绿色和平运动,直到今天在美国呼吁反战的和平主义者,都是反对一切暴力的。现实世界离这种阳春白雪式的理想还很遥远。而其他各种“主义”者尽管为各自所理解的正义,乃至为各自的利益冲突而在一定前提下承认或使用暴力,也很少歌颂或鼓吹崇尚暴力的。对于那种歌颂或崇尚暴力者,人们谓之军国主义、法西斯或极权主义,但即使是他们,也不敢公然鼓吹“超限”的暴力(尽管他们常常实际那样做)。“9·11事件”之所以至今无人承认是自己所为,也正是因为这一点。
而其他各种“主义”都是反对恐怖主义的。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不必说了,马克思主义是主张暴力革命的,但像暗杀这样的恐怖活动也为传统马克思主义所拒绝。当年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民粹派的政治恐怖活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清末革命党人的政治暗杀活动的批判是众所周知的。然而这些“恐怖主义”尽管符合自雅各宾时代这一名词形成之后的公认定义,却还因其具有“为理想而献身”的精神而可以赢得某种同情,乃至至少得到同一理想信仰者的崇敬。如果对这一类“恐怖主义”需要反对但还可以理解,那么对“9·11”式的“超限恐怖”凶徒人们只能厌恶与憎恨。对前者,人们可以在谴责其恐怖行径时指出他们袭击的对象也是不义者,而对于故意屠杀无辜的“9·11”凶徒也这样说,就是岂有此理了。
像俄国民粹派、中国清末革命党人、19世纪的爱尔兰芬尼亚党人与意大利烧炭党人这类“恐怖主义者”虽然也从事暗杀、爆炸这类活动,但他们的目标毕竟还是明确的敌对军政人员而不是老百姓,是自己冒险、牺牲而不是强迫、裹胁他人,尤其不是强迫非敌非我的无辜者为我送命,因此他们还有令人尊敬之处。必须指出,像俄国的不少民粹派之所以采用个人恐怖行动,如菲格涅尔所说,正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没有权利强制他人作出牺牲,只能希望自己的牺牲可以“唤醒”他人并使之主动行动。因此他们虽然事业无成并被贬称为“个人英雄主义”的恐怖活动家,实际上他们的人格要比那些使用组织纪律强制动员人们去献身的“运动型革命家”要高尚。
而运动型暴力(包括常规战争)虽然难免出现强制性献身,并且其暴力对象也难免伤及无辜,但一般总还不是有意针对无辜者的。然而二战以后,劫持民航机、绑架人质这类专门针对无辜者的暴行在许多恐怖主义行动中成为常见模式。“恐怖主义”也因此成为一个不分左右、不分文化而为人类公害的罪行。这种罪行与菲格涅尔式的民粹派恐怖活动已经大有区别:第一,它不再是“认为自己没有权利强制他人作出牺牲”的理想主义者个人行为,而是以严厉的会党式纪律强制动员的有组织的行动者,其中不乏被裹胁的非自愿“炮灰”(包括纯粹强征和自愿加入但无法自愿退出的“贼船”上人),因而行为者的道义色彩已大大褪色;第二,与“运动型暴力”不同,它的直接暴力不再是针对确定的目标——敌方军政组织及其成员,而是专门针对无辜者,因而其行为后果的罪恶性也大为突显。正因为如此,它受到的普遍谴责要比传统民粹派个人恐怖者与传统“运动型革命者”都严厉得多。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可以以20世纪70~80年代频频发生的“巴勒斯坦式劫机”为代表。
然而比起“9·11事件”来,“巴勒斯坦式劫机”还不是完全“超限”的:第一,从行为者一方看,这种恐怖方式虽然纪律强制动员色彩大增,因而比民粹派更可能裹胁非自愿者被迫“献身”,但其强制动员主要还是属于某种“组织纪律”,所谓上贼船容易下船难,被裹胁的主要还限于已经上了“贼船”的组织成员,一般不会裹胁组织以外的不相干者;第二,恐怖行为的主要方式是以杀害无辜相威胁来与对手讨价还价,一般不以杀害无辜为行动第一步的实际内容。换句话说,即使这类恐怖活动并非一般暴力,它还是多少有一些“规则”。正因为如此,文明社会也形成了处理这类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习惯法”,例如为保护旅客安全禁止在空中与恐怖分子搏斗、更禁止空中攻击被劫持飞机并有责任保护其安全降落,等等。换言之,这类恐怖活动虽然可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还算是以“超限”之恶谋求有限目标,因而给对方也留下了进行“有限”博弈的可能。它自己已是“超限”为恶,但还不至于逼迫对方也“超限”作恶。也正因为如此,至少在一部分人看来这种行为尚有可同情之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类恐怖活动一般都还有人(组织)敢于出来声称对之负责。
“9·11事件”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把这种“恐怖的底限”也突破了,成为一种彻底的“超限”作恶:一方面,恐怖分子以被劫持的大型民航客机本身作为“人肉炸弹”去屠杀更大范围的无辜人群,实际上是以第一次恐怖行动(劫机)来裹胁了大批不但无辜、而且并非其组织成员的平民百姓与他们一起充当“人肉炸弹”。这些机上乘客既非自愿、甚至也并非“上船容易下船难”,而是同“贼船”毫无瓜葛地被裹胁进了一场空前的恐怖暴行。另一方面,“9·11”恐怖并不是以杀害无辜相威胁来与对手讨价还价,而是把大规模屠杀无辜本身作为行动第一步的实际内容。它使得对方进行“有限”博弈的可能也面临极大威胁,实际上,这就是不仅自己“超限”作恶,而且逼迫对方也作出“超限”反应。若不阻止这种恐怖的蔓延,则此前文明社会对付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人道原则都将难以为继,全世界都将沦入“超限”恐怖的灾难。“9·11”灾难发生后美国被迫取消“乘客安全优先”原则,不仅表彰机上搏斗而且规定空军可以击落不听警告的被劫持客机,就是一个例子。
正因为这样的邪恶前所未有,所以与此前的恐怖活动一般还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同,“9·11事件”至今无人认账。即便是塔利班与本·拉登,除了幸灾乐祸之外也并未承认这一所谓“为了信仰而不择手段”的罪恶是自己所为。
当时美国有人称这次事件为“21世纪的珍珠港事件”,这是为进行战争动员而出现的说法。实际上“9·11事件”与珍珠港事件无法类比。且不说“9·11”灾难造成的无辜者死亡等损失比珍珠港事件大得多,其性质更有很大不同。珍珠港事件针对的是军事目标,属于两国间由政府承担责任的战争行为,如果不就日本法西斯在世界范围内的反人类行径而仅就珍珠港事件本身而言,它只有不宣而战(“先战后宣”)的犯规之举可以说是违反了“国际(战争)法”,却很难说是反人道罪行——日本人的反人道罪行发生在南京、潘家峪、平顶山与桂河桥等许多地方,但不是发生在珍珠港。而“9·11事件”不仅从劫持民航机到袭击都市商业中心都是针对无辜平民的屠杀,而且也没有任何人(包括被指为疑凶的本·拉登等)出来承担道义责任。这无疑是最卑鄙的谋杀!
当然,正如海湾战争之后的情况一样,国际社会这种空前一致的谴责并不会一直持续。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美国人的反应失去控制,比如国内出现针对阿拉伯人或穆斯林的种族、宗教迫害而公共权力与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制止,比如在对外“报复”中失去理智而超越限度地使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平民伤亡,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转而批评美国乃至以行动反对美国。但即便如此,“9·11事件”中的恐怖主义罪行也不会得到宽恕。正如海湾战争以后十年来批评美国制裁伊拉克过于严厉的声音逐渐高涨,但却没有什么人为当年萨达姆蹂躏科威特的罪行翻案一样。也正如今天人们可以批评乃至以实际行动反对犹太人国家以色列压迫巴勒斯坦,但却决不会有人为当年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罪行翻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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