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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视角] 公平 VS 正义

 

 公平 VS 正义


                             

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当然,平民并非不重要。在长阶段上,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

 

帝国制度轮回十余次而基本结构不改,根本的原因,是不能形成冲出农业文明的力量。因此既不能解决人口与资源关系的长期性问题,也不能形成构造新型政治均衡的社会力量,从而解决统治集团堕落的周期性问题。小农经济的基础不变,诱导或威胁帝国制度发生根本变迁的利害格局就不能形成,王朝循环就不会终止。

 

上面的第一段引述,几乎即是我读了吴思先生所著《血酬定律》一书后感想的概括。这一感想让我的心情压抑了很久,如同憋闷在一个橡皮大球中被人滚来滚去,遍寻不到可以刺破胶皮、逃出桎梏的利器。吴思在他的书中向我们展示出的是:当帝国主宰的暴力统治走到了极致,超过了平民的承受程度,社会失去平衡,平民起而用暴力推翻帝国统治,建立起一个新的帝国;而这个新帝国的正式制度一如既往地虚弱,在潜规则面前继续地一败涂地,导致另一轮的社会失衡、暴力厮杀。“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元规则”似乎成了颠扑不破的永恒的“真理”。上面的第二段引述,是我在读过《血酬定律》多日后,作摘录笔记时重温的。吴思先生在这里对帝国制度轮回循环现象的诠释,引发了我的质疑,而这质疑令我心头一亮,觉得发现了他的思路障碍所在。

 

美国开国时,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他的国父华盛顿就是一个农人,卸任后在家务农直至去世。美国的很多州至今依然是以农业为主,而且都是各家各户分散地自耕自种。何以美国会是一个“帝国轮回”怪圈之外不受“元规则”制约的国家呢?吴思先生认为元规则的谬误源于暴力最强者“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他们甚至“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而平民充其量只能是“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小农经济的基础不变,诱导或威胁帝国制度发生根本变迁的利害格局就不能形成,王朝循环就不会终止”。吴思先生或者说他让读者跟着他一起在那一个个“血酬定律”演绎出的故事中无可奈何地接受着“潜规则”无所不在的事实,承认“元规则”主导一切的绝对力量,而寻不到冲出怪圈的方法,其症结所在,就是因为陷入了中国帝制正统文化——儒家文化中“追求正义”的误区。

 

作为个人,以正义和道德为自己行为准绳是一种高尚的人生选择,但是若将其作为治理国事、天下事的理念,则绝对要引发灾难。因为“正义”和“道德”是过于相对的概念,无法用法律条款予以界定,不同的阶层,包括治人者、被治者,劳心者、劳力者,儒家、法家,等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信仰、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性别,甚至同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同一家人中的父辈和孩子……对它们的诠释都会或多或少,乃至截然地不同。孰是孰非?谁能说服得了谁?一定要穷追出个最终正义、道德判决,就必然要落入“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了”的帝国模式。而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智慧地避开了“正义”和“道德”这两面旗帜,他们选择了“公正”作为治国的理念,引领着一群欧洲大陆的大佬们根本看不起的乡巴佬,开国伊始即沿着理性的、民主自由的联邦之路筚路蓝缕,不断自我纠正、自我完善地走到今天,成为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的国家。这一切与她建国之初和至今所具备的经济基础全无关联。

 

“正义”和“道德”实在是无法规范化的,吴思先生自己也指出,暴力最强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修改正义观念”。1990年年届四十方走出国门的我,对这一现象虽不陌生,但是直到上一届美国总统小布什发动对伊拉克的入侵战争之后,我才彻底参透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追求“正义”和“道德”的谬误所在。为此,我曾跟女儿在电话里有过长达一个多钟头的争论。女儿说:“萨达姆这个家伙太坏了,总要有人主持正义,管管他,不能让他这么胡作非为。”我说:“你认为萨达姆坏,还有人认为布什太坏了呢。谁的话算数?伊拉克一个弹丸小国,美国占领它当然是举手之劳,但是伊拉克人会认为美国军队长期驻扎在他们的国土上是‘正义’之举吗?如果有一天人家有了核武器,给你美国扔一枚原子弹用更强的暴力向你讨还‘正义’,这个世界还不乱了套?”我不知道在伊拉克发生了什么,但是我亲身感受到小布什要在全世界声张他理解的“正义”的国策,造成了巨额的军费开支,转眼把克林顿留下的盈利财政变成了天文赤字,让美国的平民百姓陷入1932年经济大萧条后从未有过的困顿。

 

其实,即使小布什在国际事务上高唱“正义”之歌,在美国本土他还是老老实实地实施公正(justice)的,我很不同意将justice翻译成“正义”,美国人使用这个词时,一般表达的都是“公正”之意,而不是正义(righteousness)。美国有一个收视率极高的电视系列片《法与序》(Law and Order),已经连续演了十多年了,直到现在,每个演出季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片,很多的故事都有美国刚刚发生的真实事件的影子。我是这个系列片的绝对“粉丝”,有时周末有马拉松联映,可以定在电视机前整整一天,这个系列片不动声色地向民众传授着“公正”为本的理念。举其中一集为例吧。

 

一个当邮递员的越南老兵,独生子在伊拉克战死,可偏偏他递送邮件的那个纽约城区,一帮子大学生们老是集会游行反对美国出兵伊拉克,他和一个富家出身的大学生发生了口角。以后两人相见,那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子总对这个老兵出言不逊,嘲笑他们父子两代傻得可以,甘愿为政客们去当炮灰,也坏得可以,帮助糟糕的总统去欺负弱小国家的人民,他的儿子死了真是活该。一天,越南老兵在酒吧喝得高了点儿,出门正撞上这个大学生,这小子又恶语相加,老兵一把薅住他的衣领,将他拽到个偏僻无人的地方,几拳揍死了。

 

案子很快破了,老兵被市检察官控以蓄意杀人罪,老兵的辩护律师则以神经受到过度刺激,导致行为一时失控做无罪辩护。老兵是个第一代亚裔移民,一到美国就赶上越战,义无反顾地上了战场,战后回到美国本土取得美国国籍,结婚育子。他告诉儿子:美国是我们的祖国,这个国家给了我们一切,要知恩图报,为国效力。儿子高中毕业,适逢美国在伊拉克开战,便踏着父亲的足迹从军报国,当然也兼怀着个人的目的,希望退役后能用军队的资助完成高等教育。但是儿子没有父亲的运气,躺在覆盖着美国国旗的棺椁里被军用专机送回家乡。

 

辩护律师向陪审团煽情地叙述老兵两代男人的爱国情结,指责富家子弟兜里揣着父母给的花不完的钱,在学校里不好好读书,百般生事,对为国效力的军人极尽侮辱之能事。想想失去唯一爱子的父亲以酒浇愁,正万念俱灰、心碎如粉之时,又被被害人无情地奚落,一时间大脑一片空白、丧失理智,才会误致人死。杀人的其实不是老兵本人,而是一个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神经错乱的病人。检方则向陪审团指出:经历过战场生死考验的退伍军人,根本不会仅仅因为话语的刺激就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老兵并没有在酒吧门口对被害人施暴,而是将其弄到无人之地后方才动手,便是他头脑清醒、冷酷地蓄意谋杀的明证。被告父子为保卫美国安全作出的贡献固然可敬,但是他们并不因此拥有杀死反战人士的特权,依法治被告谋杀罪,是你们每个陪审团成员作为美国公民的责任和法理的选择。

 

猜猜陪审团表决结果如何?十二人投票,一致“notguilty”(无罪)!美国法律规定,杀人犯若被判无罪,该案不许二审,老兵当庭获释。检察官如丧考妣,瘫坐在椅子上久久站不起来,眼睁睁看着老兵和妻子与辩护律师紧紧拥抱,庆祝胜利而无可奈何。死者的父母根本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当庭恸哭。我对自己说:对于死了儿子的父母,这有多么的不公平。儿子被杀,杀人者竟然被判无罪!但若判老兵有罪,就公平吗?为国家血洒疆场的男人,却拿不出供儿子上大学的费用,要靠孩子服够兵役换取军队提供的奖学金战后读书。富家子弟财源滚滚,不但可以不当兵受罪,还恣意嘲笑欺辱军人,穷人们的公平在哪里?这场审判,若以正义裁定会永无结果,因为美国法庭没有一个可一锤定音的“第一把手”。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命运不是由显然的强者——代表政府的检察官所决定的,而是掌握在十二位平民陪审团成员的手里,政府控制不了他们的头脑,奈何不了他们的决定,因此这个审判程序对控辩双方都是公平的,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

 

美国电视还有一个“True TV”(法庭实案)的节目,我也非常喜欢。几天前,看了一个让我这个在中国长大的人无法思议的案例。

 

上世纪七十年代,加州某城发生了一连串谋杀年轻妇女的案件。从作案手法分析,警方认为是同一杀手所为,很快锁定了凶手,跟踪了他三年,但该犯非常狡猾,警方使尽解数,就是无法取得他的作案证据。后来这个家伙搬到德州,加州警方只好通知那里的警察,让他们加倍小心地监视。不久,在该犯居住的地区,果然出现妇女遭强奸后被杀案件。无奈,警察仍然抓不到这个家伙的任何把柄,只能让他继续地逍遥法外。后来,此人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终于失手,一天,他在一片公寓区跟踪一名年轻妇女多日之后,捕到机会,大白天在她住处楼下一拳将她击昏,然后拖进她的居室,准备施暴。没想到这个年轻妇女的一位朋友恰好来玩,当他用年轻妇女的钥匙打开公寓门时,和这个女孩子撞了个满怀。该犯立即把女孩儿的双手反拧在身后捆起,猛击她的头部。这个女孩子很聪明,假装昏死,该犯信以为真,把她扔在床上,自顾自地在浴室先行强奸那位年轻妇女。女孩子不顾双手反捆,从位于二楼的卧室凉台跳下,向临楼住户呼救。待到这个罪犯听到呜呜的警笛,夺门而逃时,已被警察四面合围。

 

杀人惯犯知道被警察抓到的这次案情相对不重,两名妇女,一名被奸,一名被打,不是命案,受审时,坚不承认前科重罪。无计可施的警方,为了对死者家属有个交代,也为了凿实这家伙确实是那个系列杀手,要求检察官给了他“免于起诉之特权”(immunity)。有了这顶保护伞,该犯交代了在加州和德州共杀了十三名妇女的罪行,并将埋尸地点一一指出。警方找到了所有受害者的遗骸,经DNA鉴定后通知了家属,让他们领回遗体,埋葬在自家的墓地,令死者安息,生者获慰。这十三项杀人罪可谓口供、证据俱全,但是检方赦免在先,不能食言,该罪犯仅以一项强奸、暴力罪被判得十六年监刑。

 

事情的“荒谬”并未到此结束。六年后,加州一位受害人的母亲突然从报纸上读到,这个家伙将被提前释放出狱,原因是德州监狱人满为患,狱方需要释放一些轻罪犯人,给重犯腾地儿。该犯便趁机提出以十六年监禁罚一项强奸罪,量刑太重,要求被列入提前释放名单,居然获法官同意,批准刑满十年后予以释放。这位母亲简直无法相信这个事实:系列杀手四年之后就要重归社会,继续杀人。怒发冲冠的母亲立即联系德州和加州检方,两州检察官方知出了如此大事,起而应对。想不到以为“小菜一碟”的事儿(piece of cake),查遍法律大典,居然找不到可以推翻法官决定,将该犯继续羁押的依据。眼看着时间如水流去,除非检方找到那免予起诉的十三项杀人罪之外的杀人证据,另立新案,再有两年,这个凶残的杀人犯就是个自由人了。

 

死马当活马医吧,加州检方取得电视台的支持,在黄金时段呼吁公众帮助政府将该杀人犯永远关在高墙之内。一名男子立即拨通了检方的热线电话,他告诉接线警官,十年前,他曾隔窗亲眼看到这个家伙在他住处对面的一个公寓门前,将一名妇女强奸后打死。那个人搬动尸体装入卡车时,野狼般的双眼正好对着他隔着百叶窗惊惧张望的眼睛,令他胆颤心寒至今。罪犯开车逃离现场后,他从恐怖中醒来,向警方报案。可警察在现场什么也没找到,但是允诺调查。他说他从那一天开始,锲而不舍地向警方追问查案结果,那个官僚的区警察办公室烦透了他,认为他神经有毛病,总以“我们仍在努力,尚未发现线索”搪塞。他刚刚看到电视,不禁大骂:“一群白痴!”这次州级检察官自然没有再把他当成神经病,而是视为明星证人。检方终于以残杀那名妇女为罪重新起诉该犯,审判结果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我细细咀嚼这一看似荒唐透顶的个案的全过程,慢慢品出美国法律制度的相对完美。看似会错放一个罪犯,实际是将执法的法官和起诉罪犯的政府检方牢牢地拴在各自的阵营之内,使他们不能合成一股力量对付平民百姓,让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减少了他们被强大的政权误判、误杀的几率。“宁可错杀一万,决不放过一个”与“宁可错放一个,决不错杀一万”,二者相较,后者的公正性不言而喻。

 

 

 

 

上边举的两个例子毕竟都是经过艺术加工的影片,不免包含了制片人的观点,有“灌输”之嫌。说件真事吧。国内不少人大概都听说过橄榄球星辛普森双杀案,这个案子十多年来,一直是众多美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案。辛普森案决十周年时,出了一个纪录片,一位法学院教授在影片中接受采访时说:学生们问我,辛普森一案,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他是唯一可能的杀人凶手,一个有良心的律师怎么可以为一名罪犯辩护?难道为了金钱就可以不讲正义,不要道德吗?教授说,我告诉学生,辩护律师的职责不是维护正义和道德,更不能以为被告无罪才为之辩护。在刑事诉讼案中,被告面对的是代表政府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即或被告是个千万富翁,在检方拥有的财力和人力后援面前,也不过是大象脚下的一只蚂蚁。双方实力的悬殊,几乎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审判的不公平。但是美国的刑法规定均衡了双方的力量,拉平了检方和被告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检方的责任(burden)是要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有罪,而辩方的工作就是对检方提出的每一个证据、每一项证词提出挑战。只要陪审团成员中有一人对检方的某一证据或某一证词存有质疑,不能百分之百地确认其可信,检方的指控就不能成立。一个好律师,在为被告辩护时应该忘记正义和道德,只需记住必须保证自己客户的公民权得到最大维护,绝不要被政府冤判。

 

当问到这位教授,他认为检方何以打输了辛普森杀人这个板上钉钉的案子时,教授答道,检方输在两点:第一,他们的明星证人——现场勘查警官有种族歧视的前科,让辩护律师抓个正着。陪审团成员对辩护律师质疑该警官现场栽赃虽并不全信,却也不能根本不信,成功地确立了一个reasonable doubt(有理怀疑);第二,让辛普森当庭试戴那个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是检方最愚蠢的决定,此役之后败局已定。皮革被血浸过,自然收缩,辛普森用夸张的动作,显示自己是多么努力地将大手硬挤进那只手套,最终失败。辩护律师当庭对陪审团的说辞已成经典:“如果戴不上,就是戴不上,既然戴不上,就必须放弃指控(if it doesn‘t fit,it doesn’t fit.  If it doesn‘t fit,you must quit.)”。陪审团员虽然懂得手套会收缩的道理,但是“戴不上”造成的亲眼所见的视觉冲击确实难以忽略,检方帮助被告完胜了另一个 reasonable doubt——手套有可能不是辛普森的,说不定是那个有种族歧视前科的警察丢在草地上陷害他的。

 

为了看辛普森的判决,那天上午我请假在家没有上班,十点左右,陪审团组长读出“被告无罪”的那一时刻,我为自己能够亲眼目睹这个必将成为美国法律史之经典辩护案例而激动。九个月来,电台几乎天天现场直播、重播当日的法庭审判,我实在烦透了那个傲慢无比的女检察官,等待宣判和宣判的那几分钟,电视镜头一直牢牢锁定在辛普森的脸上,他的面孔占据了整个画面,任何微小的表情变化都逃不过观众的眼睛。我要说,辛普森如果不是真正无罪,就是天底下最高明的演员,从那张脸上我读出的是“无辜”。但是理智告诉我,判决结果是错误的,正义未能得到伸张。这个案子花费了纳税人九百多万美元的资金,以检方失败告终。

 

其实这个结果几乎是必然的,法庭上架设的大大小小的摄影、摄像镜头让政府指定的检察官们过于分心,在镜头前如何表现自己,如何通过这个案子提高公众形象占去太多他们的精力,其中担任主控的女检察官在审案中还闹了场离婚讼诉,让年薪是她十分之一的老公为其提供百分之二十的生活津贴,理由是她在办辛普森的案子,每天要穿不同的西装,一套就要花三千多美元。结案后出版商立即和她签订了五百万美元的出书合同,她摇身一变成了电视节目的主持人,不再给政府干事。纳税人的九百万美元打了水漂,她却赚了个盆满钵满。这样的人能为社会追求“正义”,真是鬼才相信。顺便说一句,自辛普森案后,加州不再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对审案过程进行现场直播,大概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们再犯同样错误,光顾了表演,忘了自己的burden吧。

 

不妨再举个“道德”的真实案例。美国犹他州摩门教会较多,一些封闭的摩门教区至今实行一夫多妻制,最多的,一个男人有三十多个老婆。这让基督教徒们恨得咬牙切齿,就是不信教的人也无法容忍这种制度的存在。无奈一夫一妻是基督教的教义,犹他州州法里没有这条,不喜欢也没办法。大概是三年前,犹他州政府检察官终于准备将一位摩门教区里拥有三十多个老婆的男子送上法庭,这个家伙和他的辩护律师还在美国CNN很有名的Larry King访谈节目里露脸,侃侃而谈这是宗教自由、个人自由,被告是个好丈夫,将自己的妻儿老小照顾得很好。访谈中还插播了被告的儿女和与他们年龄几乎不相上下的小妻子们一起嬉戏的镜头,似乎是一个快活的大家庭,一付“你们不要少见多怪,多管闲事”的样子。看得我直恶心。可是要弄倒这个家伙,对政府来说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最后好像是终于有一个年龄不满十六岁的小妻子同意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并非自愿嫁给这个男人,这样,政府检察官以强奸幼女罪获得法庭立案。结果怎样?也是一时媒体热点过去,不再有报道,我也没把自己列进CNN网上跟踪此新闻的名单,无法以下文相告。无论结果如何,此案让我真切地体会到,法官和政府检察官不是一家人,各行其职,不归在哪个党、哪个书记的统领之下,公检部门不能跟法官私下捣鼓,看谁不顺眼,就立个案把那人送上法庭。即使明摆着违反道德常理的事,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参照,法官不同意立案,检察部门再想如何也没用。

 

写到这里,似乎还可再举个“道德”案例。如果说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是美国学生运动的大本营,旧金山则可以被称为美国同性恋大本营。相对于保守的东海岸,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可说是一个百无禁忌、异议突起的地方。同性恋结婚合法化,这个题目在加州吵吵嚷嚷了多少年,十年前我女儿正上大学时,一次与室友辩论这个题目,她的室友说服不了她,气得挥着拳头大喊大叫,甚至用脚踢门,足见这个题目在一些美国人心里的扰动程度。它甚至是历届总统候选人所必须面对媒体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回答、回答的巧妙程度,直接对选票造成影响。

 

四年前,旧金山市选出了一位三十出头、身高一米九多的帅哥市长——纽森,上任不久,他先是闹了个离婚、与婚外恋女友再婚,然后搞了个“大手笔”——允许同性恋在旧金山市政府大厅举行婚礼,市政府颁发结婚证书,他本人主持了第一批同性恋结婚者的婚礼仪式,出尽了风头。记得第一对儿登记的新人是两位同居十多年、快八十岁的老年妇女。一时间,同性恋者从全国各地涌进旧金山市府大厅,市政府应接不暇,紧急呼吁要事先预定,不能想来就来。

 

不到一个月,仅颁发同性恋结婚证书就让市府进项七百多万美元,这下惹恼了反对同性恋结婚的团体,游行示威,然后一状告到市法院。市法院接了案子,不久裁定下来:旧金山市府允许同性恋结婚违反州法。得,发的证书不算数了,市政府忙着退钱。还没消停,同性恋不干了,也是一通游行示威,一状告到州级法院,州法院立了案,法官们讨论、表决,四对三,以微弱多数胜,认为同性恋结婚符合美国宪法精神,旧金山政府做法在加州合法。同性恋们乐疯了,这次不单是旧金山市政府,加州凡是可以颁发异性结婚证书的市政府,都不能拒绝给同性恋者主持结婚仪式。整个加州掀起了同性恋结婚潮,包括那些原来被收回结婚证书的人,再次结婚,好不热闹。

 

那边厢反对者则气坏了,紧急行动,集结提案签名,我也接到他们群发的“不允许同性恋结婚”提案,还签了个名。该提案很快达到法定签名人数,被正式列为两年表决一次的加州备投提案。到期投票,法案以微弱多数通过,同性恋婚姻在加州非法了。同性恋哪能善罢甘休,发起反提案签名运动;反对方立即以“永久性禁止再将同性恋结婚提为州备投法案”与之对应,理由是此一争论反复多次,耗去纳税人大量金钱,实应告一段落,画上句号。在这场争战中,反对方认为同性恋结婚不道德,如此下去,人人都有无限的自由,父女、兄妹、母子、姊弟是否也应给予结婚的自由呢?那不乱了套?赞同方呢,打出的是人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规定了同性恋与两性恋有同等的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此文落笔的头天听到收音机里说,同性恋结婚的支持者们准备积蓄力量,三年后——2012年再见高低。

 

这是一个李慎之先生反复强调的“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不可混为一谈的典型例子。我过去也常常分不清“治”与“制”的不同,通过这个同性恋结婚合法、非法、再合法、再非法,再争取合法化的反复过程,我才似乎搞明白了一些,美国政府靠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不是用法律治理国家,这个国家的治理靠的是那部两百多年前书写的宪法(constitution),这部宪法以不变应万变靠的是历届立法机构——联邦政府众参两院通过的法律条款(bill)和逐渐补充的宪法修正案(amendments),以及各联邦州州议院历年根据选民、政府部门和议员提案自立的州法(proposition),这些法案的通过和推翻都以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被议员们争来争去,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得到确立或废弃。经年积累,法律条款多如牛毛,即使最好的律师也无法全部记住,所以美国的律师没有通才。搞移民案的律师也许能兼着做些离婚案,可决办不了经济案、遗产案;为刑事案辩护的律师,做不了车祸赔偿案;人权律师弄不了商业侵权案;熟悉联邦法的人,不一定能办加州的案……。全世界从业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大概就是美国了,美国人对律师是即爱又恨,爱他们能替自己办案,恨他们给自己捣乱,但这不是本文要说的了。

 

可以举几个实例说明美国法律只行维持秩序之责,不担治理国家之任的“与时俱进”的“万变”特性。前些日子在收音机里听到,加州有项法律条款,规定高速公路时速不能超过五十英里,根据此法案,州交通部门现在在高速公路上立的那些六十英里、六十五英里、七十英里的时速标牌都属违法。这个法案显然早就过时,被人忘在脑后,不知被哪位法律学生翻出来。州议员们赶紧开会,废了这个条款。再比如,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前个星期加州议会通过法案,正式向居住在加州的中国早期移民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道歉,我才知道1957年之前,加州法律是不允许华人拥有房产的。该条款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废除,四十年后加州政府正式为这一法律的不公正性道歉,联邦政府的法案也不例外。

 

“9•11”后不久,小布什总统在国会通过了“反恐特别法案”,该法案条款允许警察随意监听老百姓的电话和检查电子邮件、信件等私人信息,结果发生了伯克利大学有两个学生在电话里交流如何玩一种带炸弹的电子游戏机,被警察破门而入这样的事情。此案的有效期好像定的是五年,到期小布什又想在国会将该法案永久化,但是这个时候美国老百姓已经从“9•11”的爱国狂热中清醒过来,发现事情不大对头了,政府和总统在爱国和反恐的招牌下太恣意妄为,老百姓丧失了许多受到宪法保护的权益,布什领导的政府的行为越来越像那些专制国家,长此下去简直是太可怕了,国会议员们在选民一片反对的压力下,否决了该法案的永久化。

 

从上边所举的这几个实际例子不难看出,通过或废除一项法案,起作用的不是强权和暴力,而是民意。因为立法者是选民们选举的,不是由上一级封任的,或者是“老子”指定的,选民们对立法者的影响因而是直接的,而不是我此文开篇引用的吴思先生的那段话中所说的“间接地影响”,“直接”与“间接”,一字之差,有如天壤之别,让平民从帝国官吏的脚下站起,由臣民变为公民,彻底打破了“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元规则。美国宪法给予美国公民的显然不是正义,美国公民向政府要求的显然也不是恩赐给他们正义,美国宪法保障的是治理国家程序的公正,在这个“正式制度”面前,任何“潜规则”都不是对手。

 

正义和道德是很美好的词句,充满正义和道德的社会是很诱人的境界,无奈真实的世界太复杂,人们的认同太相异,什么是真正的正义,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谁能说得清楚?连一个妇女堕胎的小问题,在美国,共和党、民主党争论了多少年,说清楚了哪个做法道德、哪个做法不道德?是共和党在为妇女主持正义,还是民主党在为妇女主持正义?小布什宣布向伊拉克开战时用了“十字军东征”的比喻,后来看结果不妙,赶紧改口,其实那是他这个极端的基督教徒的真实想法,伊斯兰教在他心里就是邪教,基督教就是要灭了那些家伙。

 

拉拉杂杂写了这许多,似乎可以回到本文开头了。必须走出追求正义和道德的治国理念误区,转而为实施过程的公正而奋争——这是被民智相对健康、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亦即政府的官员和普通百姓都生活在同一部宪法下,在这个宪法延伸出的具体法律条款下被共同地约束,并共同不断地修订这些具体法律条款。如此,无论在农业小国,还是工业大国,一切潜规则都不会有市场,老百姓和官府、社会各阶层间的互相制衡不再遵循血酬定律。如此,政府官员和普通平民才会普遍地具备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一般意义上的正义方能相对地让全体平民得到享有,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公正”是一把刺破王朝循环怪圈的利器。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我只是一个机械工程师,看过的书,更不要说读过的史,根本无法与吴思先生相比,所写的都是一些感性的认识,想到哪儿,说到哪儿,推敲起来漏洞一定不少,请读者多多指正。

 

 

——摘自《书屋》作者 李南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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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辛普森案件--20世纪美国著名大案

  

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美国著名体育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辛普森1947年4月9日生于美国旧金山波特里奥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区,曾是全美最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现为全国广播公司体育节目评播员,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与十八岁的尼科尔相识,197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1979年,辛普森与妻离婚,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正式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二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架,辛普森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离婚,但辛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追捕杀人犯

  

94年6月12日1时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矶的司机,11时45分,乘飞机飞往芝加哥,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是6时15分,7时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杀,速回洛杉矶。9时41分,辛普森乘机飞往洛杉矶。辛普森离开旅馆后,警察搜了他住过的915房间,在毛巾、床单上发现了血迹和碎玻璃,洛山矶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别墅,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这只手套与凶杀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另一只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达洛杉矶场后,被警察带回警署,被戴上手铐,在其律师魏茨曼的抗议下,手铐被除掉,在警署受审时,辛普森拒不承认谋杀一事。辛普森聘请著名律师罗伯特·夏皮罗为其辩护律师,6月17日8时30分,洛杉矶检察官通知夏皮罗,警方准备逮捕辛普森,要他上午11时带辛普森自首,夏皮罗向辛普森传达了检察官的决定,11时30分,夏皮罗发现辛普森和其友考林斯不见了,及时通知了警方,警方连续出动了几架飞机,十几辆警车追捕辛普森,新闻机构也出动直升机。此时,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车里,用抢顶着脑袋,企图自杀,考林斯用电话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在警方和朋友的劝说下,辛普森同意不再逃跑,下午7时57分,抵达辛普森住所,8时45分,被警方带到了洛杉矶看守所,辛普森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控方与辨方

  

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辩护团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起诉方检察官为加斯蒂-克拉克、霍奇曼等八人。双方阵容强大,举世瞩目。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11月3日,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控方主要证据有: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几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方出庭证明搜集证据的有效性,但辨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尼科尔尸体使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招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住辛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作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现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陪审团审判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1995年10月1日,辛普森案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后,终于临近尾声。在最后的法庭总结陈述中,起诉方的克拉克检察官、道尔顿检察官和辩护方的科克伦律师、谢克律师各自施展辩才,把己方的意见作了归纳。他们的发言充满感情,充满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这是一场马拉松式审判的终点冲刺。

  

10月2日9时16分,12名陪审员进入评议室,开始了对案件的讨论。下午3时,随着三声蜂鸣器的轻响,意味着陪审员作出了一致的裁决。很快12名陪审员回到了法庭。首席陪审员告诉法官,他们的裁决已被签名、加注日期,封在一个信封内。法官告诉双方律师,裁决结果将在第二天西部时间上午10点宣布。

  

在西部时间上午10点到10点10分(东部时间下午1点到1点10分)之间。人们全停止了工作。没有人去教室上课。没有人去打电话。没有人去洗澡。也没有人去遛狗散步。民航班机在等待。金融活动停了下来。他们全在凝神听取对O·J·辛普森的最后裁决。克林顿总统在12点58分放下手中的工作,离开椭圆形办公室,和助手们一起到秘书办公室里收看宣布裁决的实况。

  

整个国家的期待下,司法官罗伯森女士宣读裁决,宣布辛普森无罪。“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你们的裁决吗?你们每个人的?你们所有人的?”罗伯森女士问。“是的。”他们纷纷说道。法庭立刻沸腾起来……。

  

辛普森自由了。他被当庭释放。

   

13年后的裁决

  

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因涉及持械抢劫当日在拉斯维加斯被判至少十五年监禁。

  

辛普森和同伙斯图尔特等人于二OO八年九月十三日闯入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宾馆,从收集、出售体育纪念品的两个商人手中抢走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他当年比赛使用过的一些橄榄球、以及其他橄榄球明星的印刷画及签名的橄榄球等,总价值超过十万美元。

  

辛普森声称取回的东西原是自己的私人物品,但警方调查后认为辛普森有违法行为。美国检察机关对辛普森提出十二项指控,其中包括绑架、攻击他人和使用致命武器实施抢劫等七项重罪。

  

此案的陪审团于上月认定辛普森持械抢劫、绑架和攻击罪名成立。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的报道称,辛普森将面临至少十五年监禁。美联社报道指出,法庭对辛普森的最后量刑不会超过三十三年。

  

五日在面对法庭宣判时,六十一岁的辛普森表示他并不清楚自己当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我对内华达州人民表示歉意。我并不想从任何人那里偷任何东西,我只是想要回我自己的东西。我很愚蠢,我以为当时不过对着一群朋友,没有想过伤害任何人。”

  

拉斯维加斯法庭当日还驳回了辛普森保释的请求。他将在服刑九年后获得保释机会。

  

法官杰克伊·格拉斯几次强调,对辛普森的判决并不是对任何其他事情的报复。但辛普森的律师认为,考虑到十四年前辛普森涉嫌的杀妻案,很难相信陪审团和法官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律师计划对这一判决提出上诉。

  

不同的结局:民事审判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到民事诉讼的被告席。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后,民事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该案件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

 

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定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与该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更快捷。虽然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

 

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福尔曼之前就已经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福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经被收集,所以福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在刑事诉讼时,辨方曾主张福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辨方的这一主张。

 

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在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来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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