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一项刑事法制中的“帝王条款”
公元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整个美国一时间凝固了,空气里弥漫着焦灼的气息,大约有一亿四千万美国人都在关注一个地方,洛杉矶市法院。
现在那里,被几乎所有媒体的长枪短炮聚焦,被几乎所有的电视直播画面锁定。数千名警察遍布洛市街头巷尾,全付武装,如临大敌,形势紧张。
现在那里,正在进行“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审理,此案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
辛普森何许人也,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明星,当红的影视双星,著名的电视体育评论员。从一个出身贫寒,双腿畸形的黑孩子,凭借个人奋斗终于改变境遇,进入上层,为芸芸众生做了一个真实的“美国梦”。
辛普森为何涉嫌命案,话得从头说起。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警勘察,案发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辛普森的住所里发现了与死者血型一样的血迹,血证如山;还有手套、球鞋等与案发现场的痕迹相吻合,物证确凿。据此,洛杉矶地方检察官认定辛普森涉嫌谋杀罪。
6月17日,警方执行逮捕令,辛普森驾车外逃。洛杉矶高速公路上,天上直升飞机追踪、地上警车呼啸,美国所有的电视媒体都停止正常的节目,实况转播这场真正的惊险追捕场面。
检方指控辛普森犯有双命血案,辛氏自称无罪。一场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开始了。
辛普森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创下了不少于600万美元。
检方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应战,主持起诉的是号称“常胜女将”的副检察长克拉克,此外,洛杉矶市检察长协调指挥,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至少破费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巨款。
法庭审理历经474天,有113位证人和1105份证词呈堂证供。其审期之长,涉及的证人之多,花费的金钱之巨,均创下了历史记录。
一方是有钱有势的富人加名人,另一方是号称世界上最强大国家最强大的专政机器,双方对决震惊全美,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
1995年的10月3日,历史记载这一天。洛杉矶市法院将对“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作出终极裁决。
上午10时,这是一个令人窒息的时刻。日裔法官依藤庄重地注视着陪审席,那里坐着12名陪审员,其中9位是黑人。
依藤法官问:陪审团的女士和先生们,你们是否已经有了结论?此时每个人都屏住呼吸,等待这个世纪审判的结果。 陪审团宣读的判决是:被告无罪。
依藤法官当即敲动法槌:被告奥伦撒尔·詹姆斯·辛普森先生无罪,当庭释放。
这时,全美的电视直播画面上:一边是被监禁9个月的辛普森笑容满面地与他的律师们拥抱,另一边而是尼科尔和戈德曼的亲属失声痛哭。支持辛的人大声欢呼,更多的人则轻声说:No!其中一位白人妇女的泪水夺眶而出,叹气说“美国完了”。各种面孔神情复杂,多是惊诧不已、难以置信或无可奈何。
被害人的父亲在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
轩然大波,克林顿总统不得不亲自出面呼吁:请尊重陪审团的判决。
十多年过去了,这场世纪审判的飓风热燥已经退去。但作为经典案例,仍然在职场在学界内不断地反复提起。在美国,那位号称“常胜女将”的副检察长克拉克,她在面对新闻网CNN 采访时高耸肩胛愤愤地说: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质疑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则是对“无罪推定”的诘问。有著名学者发表著名文章回顾辛普森案,质证为什么有罪之人能够合法地逃脱正义的惩罚,出现被害人沉冤,害人者神气,天下人丧气的结果。
公元2008年2月25日23时44分。一束信息敲到我的电脑视屏上,那是立立学姐发帖,命我“谈谈上个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世纪大审判’——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杀妻”案?无罪推断,陪审团......”。
命题作文。我将忽悠一下“无罪推定”——这一条刑事法制中的“帝王条款”,一件“人权保障的基石”。
什么叫“无罪推定”。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被经典的法律教科书描述成是“帝王条款”。一是霸气,它拒绝承认这样一种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武断地要求假定为“无罪”,排拒了“有罪”的可能性。二是统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要求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的三个阶段内,都必须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换言之,公安、检察、法院都要按这一原则依法办事。三是拥有了凌驾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传统等一切价值之上的权威。无论是美国,还是俄国,在中国也无论是港、澳、台或者是大陆,等等,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刑事制度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四是坐实在国际公法上施压,迫使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其提升到宪法之中,规定为普便适用的宪政原则。
无罪推定,是“人权保障的基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一般评论》如是说。该原则为《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律所明确载定。是否推行这一原则已成为重要的标志之一,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和人权保护的状况。
无罪推定,之所以被如此的高抬夯实,是出于对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封建社会野蛮、落后、专横、蔑视人的尊严的司法程序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对“有罪推定”针锋相对的否定。
“无罪推定”起源于奴隶制,尔后在封建社会的黑暗里沉沦千年,再复兴于资产阶级大革命。正如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阐释一样,经历了一段波浪起伏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催生国家,国家产生刑法。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在诉讼中推行“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经典的表述是“疑罪从无”和“有利被告”,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
没料到国家进入封建制之后,文明却来了一个逆转倒退。“有罪推定”大行其道,将无罪推定打入无边的黑暗里沉沦千年。暴君酷吏先入为主、罗织罪名、陷人入狱,强迫招供,为此不惜刑讯逼供,对涉案人的肢体进行肆意摧残。许多无辜者苦不堪忍,往往只求速死而胡乱招供,最终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定罪处罚,造成无数冤假错案。史载秦暴政,多冤狱,国人之中十有其一是“刑民”即罪犯。
公元1789年7月14日,愤怒的巴黎市民攻打巴士底监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法国人对中世纪践踏人权的封建黑暗积怨恨久,就在时隔不过一个多月的8月26日,便迫不及待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这一规定将沉沦的文明复兴起来。现在的情况前面已经说过了,“无罪推定”已彰显成国际公法,载明于多数国家的宪法或者刑事法制中。对此敢说不的还真不多,不管你真信否,能持否。
现在我们试着解读“无罪推定”。它的立意是保护人权,限制公权,体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简称犯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以此作为判断,如此,就是注重人权保护的,非如此,就有忽视或侵犯之嫌。
“无罪推定”派生出一系列的诉讼原则,如“疑罪从无”“被告沉默权”“ 控方举证”“ 证据裁判”等等。以此来作检视,关于实现“无罪推定”,或是完整地,或是部分残缺的;或真实或羞羞答答犹奏琵琶半遮面。
什么叫“疑罪从无”。审判实践中,不是任何案件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有罪认定,于是就会出现“疑案”。无罪推定“疑案”不能认定犯嫌或被告有罪,应作“无罪”判决。
什么叫“被告沉默权”。指的是犯嫌及被告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明确表示拒绝陈述,不得强权迫使其作有罪供述,不能因为其保持沉默或拒绝就认定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沉默权是一项“天赋人权”——“ 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沉默权是一项人的“自然权利”——“ 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而且,警方在执行拘留逮捕之前,还须向犯嫌及被告履行“告知”义务。我们看一些美国的或者香港的警匪片,那里面的警察常常例行公式的宣告:“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什么叫“ 控方举证”。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作为控方的侦查、起诉机关如果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一般评论》中指出:当控诉方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审判者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尚存怀疑、难以确证时,被告人有权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
为什么要分配“ 控方举证”责任,一是来自沉默权的延伸,天赋人权,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二是体现法治公平,谁告谁举证。既然控方被赋予了控告有罪的权力,那么就不能推卸自己的举证责任。三是“有利被告”的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而应该给与权利救济。
“谁主张、谁举证”是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不但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民事的行政的诉讼活动。但也不是没有例外,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由犯罪嫌疑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这种例外也发生在民事讼案中,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控某种商品为假冒伪劣时,商品的销售商、或厂家等被告,有义务为商品的合法性举证。
我们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找到这样的规定。这在证据理论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为公平起见,对信息资源相对少的一方给予救济。
什么叫“ 证据裁判”。要义有两点,其一是合法取证,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合法收集;其二是查证属实,凡证据应经技术和司法检验,并且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认定,查证真实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类似的原则还有等等。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类似的等等原则还将更多的派生出来。无罪推定的原则已经演变为一个法条族系,从其凸显的司法光谱上,我们将看到更多人性良知及智慧的暖照。
1979年,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出台。当时国人刚从十年动乱中劫后余生,痛于文革的“无法无天”,急于拨乱反正,主要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的“法制”。
一场如火如荼的立法大跃进运动过后,社会语境已不限于“有法可依”,而是要“有良法可依”,“法制”一词悄然间转换成了“法治”。1996年,八届人大推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版。
审视中国的司法状况。无罪推定原则在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程度的吸纳和体现。如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就具有了界标意义,表明我国在经历了一段从无到有的过程后,已经从有罪推定的误区走将出来。
如何评说我国的司法状况,借用一句套话——“成绩要讲够,问题要看透”。
公元1994年波诡云谲,有两起涉嫌杀妻命案引起两个国家举世震惊。一个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就在前两个月即4月14日,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突发“佘祥林涉嫌杀妻案”。
两案均为杀妻疑案,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个无罪判决;另一个被断成冤案。关联分析起来耐人寻味。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警方确认为佘祥林之妻张在玉,佘具有杀人嫌疑,旋即被刑事拘留又正式逮捕。同年10月被荆州中院一审判决死刑。佘不服而上诉,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荆州市中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似已尘埃落定。
不料后来的变化让人口瞪目呆,不得不相信咸鱼翻身的故事。2005年的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此时佘祥林身陷牢狱之灾已达十一年之久。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并告知其可请求国家赔偿,“杀妻”冤案终于天下大白。
在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至今还是个疑案,但在“无罪推定”的导演下,辛普森及律师团充分智慧地利用了“被告沉默权”“ 控方举证”或“证据裁判”等原则,狡黠地在警方和检方身上钻空子,而法官审理则恪守“疑罪从无”的原则,结果使控方一败涂地。
有趣的事情在后头,那位在辛普森案审理中出庭公诉、 号称“常胜女将”的副检察长克拉克,后来辞去公职成为了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该美女对辛普森案耿耿于怀,由此精心策划了一次谈话节目,邀请美国著名的华裔大侦探李昌钰博士做嘉宾。
这就好比是一场“鸿门宴”,因为李昌钰曾是“梦幻律师队“的证人。
节目一开始,美女克拉克咄咄逼人地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辛普森作证?”
李昌钰儒雅幽默笑言:“假设现在不知何故,您那美丽的头发沾到了我的裤子上。这些美丽的头发又在我回家后被我的太太发现了,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的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后来还有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辛普森案结束后,鉴于在庭审中发现,警官福尔曼有非法取证和作伪证的行为,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客气,正式立案起诉,将其判处3年有期徒刑。
在中国,余祥林涉嫌杀妻案事实证明就是个“冤”,但作出的判决是“有罪”。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是“有罪推定”的阴魂作祟。由于此案的侦破与审理过程还有很多细节没有公开,因而只能划几个问号,其一,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有没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行为?其二,法官在审理时是否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查证?是否恪守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其三,在犯嫌或被告没有“沉默权”的情况之下,一旦进了“笼子”,能够确保受到“无罪推定”的恩泽吗?
诘问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在第四十三条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并未对非法取证有惩处的规定,因而就不能杜绝警方知法犯法、肆行无恐的行为发生;而且,法院也可能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加排除,采信定案。一个建立在非法证据基础之上的刑事法制,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到底有多少。
解读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于不明晰不准确,因而造成歧义多解,如最高法院认为是“罪从判定”原则,最高检察院则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因此不得不这样判定,无罪推定的精神在1996年版的刑诉法里有所体现,但没有完全作为原则和规定确立。
寻觅“沉默权”,1996年版的刑诉法里找不到沉默权的规定条款,反倒在第九十三条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而就有了疑问,无罪推定的原则能够贯彻落实到什么程度。
从上,我们没有理由对目前的立法、司法状况过于乐观,真正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艰难曲折的路要走。
学界传来消息,刑事诉讼法将面临再次修订。
最后,有一种客观你我不得不遗憾地承认:历史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这就放出了两张牌由你选择:一张是宁枉勿纵,“宁可冤枉三千,也不使一人漏网”;另一张是宁纵勿枉,“宁可漏网三千,也不使一人冤枉”;例证就是余祥林或辛普森。你选那一张牌呢。
我想用美国最高法院D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作结:“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雄鸡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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