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湖南的地方管制
(十)
清代湖南政府的管制,大都沿袭明代成规,经过多次损誊,逐渐行成一代制度。对各级官署的设置、人员的编制都有严格的规定。《清会典》载有:“设在官之人,以治其房科之事曰吏.....役五年而更焉.....皆有定额,滥者禁之。”,对于官署的书吏(督抚、学政、各仓各关监督手下办理文案的人员)限制、考察极为严格。限制的办法是各官暑的吏胥都有定额,不许随意增加。现根据《黄朝正典类纂》.职官》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各省吏额》(商务印书馆宣统己酉版)等有关资料,将湖南地方官署和官吏的设置情况分述如下:
(一) 省 级
1.巡抚-----一省的最高行长官。明末清初是皇帝委派的临时官员,又称“差官”,乾隆中才有定为每省一员。职权是“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偏重掌管全省的民政。通常加衔“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或右合都御史”还加“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衔,实为总揽全省军、政、财大权的官员,类似后来的省长。抚署设书吏(掌管久牍的官称书吏)二十人。
2.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管理全省民财两政(民政、田赋、户笈等)的最高官员,每省一人。明代类似省长,代皇帝布政施令,屏藩王宝,所以又称藩台。至清则为总督,巡抚的属官,似后来的民政、财政厅长。藩署设书吏、典吏(办事人员)三十六人,理问、库大使、攒典(杂务人员)三人,共四十人。
3. 提刑按察使----管理全省司法、刑狱和驿传的官员,类似现在的省法院院长和交通厅长。取《尚书》“外事汝时时臬”的意思,所以又简称臬台。臬署设典吏十七人。照磨(主管文书)、司狱、攒典三人,共二十一人。
4.盐道-----全省盐政,本由巡抚主管,下分盐运使和盐法道,专管缉私和运输。湖南设盐法道,并兼长宝分巡事宜,盐道署设典吏八人,共九人。
5.粮道-----掌管全省粮运,有储粮道和督粮道兼管运输。湖南设督粮道,粮道署设典吏八人,库大使、攒典二人,共十一人。
6.学政----主持一省学务的官员,又是派到一省主持三年一次的乡试主考,任期三年,学院署设书吏十三人,共十四人。
(二) 全省分四道
1.盐法长宝道:设道员一人,典吏八人,共九人。 2.衡永郴桂道:设道员一人,典吏十六人,共十七人。
3.岳常澧道:设道员一人,典吏十六人,共十七。
4.辰沅永靖道:设道员一人,典吏十六人。共十七人。
(三) 九 府
1.长沙府:设知府一人,同知六人(知府的副职称同知),通判六人(管军管的),经历(管文件出纳的),司狱、儒学、攒典四人,典吏二十人,共三十七人。
2.岳州府:设知府一人,通判六人,典吏三十人,经历、儒学、攒典三人,共四十人。
3.宝庆府:设知府一人,同知六人,通判六人,典吏三十人,经历、儒学、攒典三人,共四十六人。
4.常德府:设知府一人,同知六人,典吏三十人,经历、儒学、攒典三人,共四十人。
5.辰州府:设知府一人,通判六人,典吏三十人,经历、儒学、攒典三人,共四十人。
6.永州府:设知府一人,通判六人,典吏三十人,经历、儒学、攒典三人,共四十人。
7.衡州府:设知府一人,通判六人,典吏三十人,经历、儒学、攒典三人,共四十人。
(四)直 隶 州
1.澧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巡检二人(掌管一州军事),州判、吏目(缉拿盗贼看守囚犯)、儒学、攒典四人,共十九人。
2 桂阳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州判、吏目、儒管、攒典四人,共十七人。
3.靖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州判、吏目、儒管、攒典五人,共十八人。
4.郴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州判、吏目、儒管、攒典五人,共十七人。
(五)直 隶 厅
1.乾州厅:设同知一人,典吏六人,经历、巡检、儒学、攒典四人,共十一人。
2.凤凰厅:设同知一人,典吏六人,知事、经历、巡检、儒学、攒典五人,共十二人。
3.永绥厅:设同知一人,典吏六人,知事、经历、巡检、儒学、攒典四人,共十一人。
4.南州厅:设同知一人,典吏六人,知事、经历、巡检、儒学、攒典三人,共十人。
5.晃州厅:设同知一人,典吏六人,巡检二人,儒学、攒典三人,共十一人。
(六) 县 级
湖南在清代作为基本行政单位的“县”和“散州”、“散厅”(包括下述不辖县的直隶厅及直隶州直辖地)共七十七个单位,计有六十四县,每县设知县一人,典吏十二人,儒学、攒典三人,共十六人,六十四个县共一千零二十四人。
三 散 州
1.茶陵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州判、吏目、巡检、儒学、攒典五人,共十八人。
2.武岗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巡检二人、州同、吏目、儒学、攒典四人,共十九人。
3.道州:设知州一人,典吏十二人,吏目、儒学、攒典三人,共十六人。
一 散 厅
古丈坪:设通判一人,典吏六人,巡检,儒学、攒典三人,共十人。 设县丞(知县的助手)的县计有:长沙、善化、湘潭、湘阴、浏阳、益阳、湘乡、巴陵、衡阳、武陵、芷江、麻阳、零陵十三个县,各设攒典一人,共二十八人。
设巡检的有三十九个县,巡检司四十九处,每司设巡检一人,共四十九人。
巡检以下设司:司设攒典一人,计河溪司、龙团司、晃司、古丈司、清化司、顺林司、零溪司、良田司、视渡口司、峡口司、桥头司、暮云司、黄茅司、新市司、大荆镇司、永安司、渌口司、娄底司、凤岭司、城陵矶司、桃林土门司、黄家穴司、长寿司、水南渡司、九谿卫城司、隆回司、横岭岗司、江头汛司、石门隘司、新城司、草市司、永寿司、临武营司、大龙司、新店司、郑家店司、龙潭桥司、马底司、船溪司、黄溪口司、龙潭司、便水司、怀化司、石桥司、高村司、归阳市司、芦江司、鲁观司、周棠寨司、锦田司、洪江司、双江司、青陂司、白沙司、赤石司、滁口司、益江司、文明司、王村司、降头司、张家坝司,全省共六十一司,计六十一人。全省各级官署人员编制共一千八百九十三人。
清代官吏的廻避制
(十一)
清代管制,沿袭明代“离乡五百里以由不得当官”的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廻避制,廻避的具体内容,即亲属不得同在一省为官;官小的要廻避官大的,必须调往别地任职;本地人更不能在本地为官,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关系互相包庇,循私舞弊。
一. 地区上的廻避
1.本省的廻避:凡佐贰官员(知府、知州称正官,州判、周同知为辅佐官,称佐贰),上至督抚,是同省人,官小的要廻避,如果原笈是同省,在外省寄笈多年的也要廻避。
2.邻省的廻避:湖南与湖北原称湖广部政使司。三年一次的乡试是同一考棚,两湖的人是同乡,这样一来,湖南人就不能在湖北当官,湖北人也是如此。湖南与广西、广东、贵州四省虽为邻省,但不属一个考棚,又不是同一行政区就不需廻避。候补官员,知府、知县得到实缺外放时,就得从本人住处算起到补缺的住所为止,如果在五百里之内就需廻避。这一情况先由本人奏明,半点不能隐瞒。如是道台大员就要把管辖的边界作为终点,以原笈为起点;知府、知州、知县就以辖区的交界为终点。
以上官员只要在离乡五百里以内任职的都要廻避,要严格计算里程时,走官道、驿站到任所超过了五百里,但抄小路仍不足五百里的也要廻避。如不自行呈报,一但查出就要受到处分。
二. 亲族的廻避
1.凡属掌管刑、名、钱谷以及考核纠参的官员,辖区内有同族的官员,官小的要廻避。如是属旁支族系,笈贯已不同可以不廻避。
2.各省学政,如是父子祖孙叔伯兄弟选拔到一省,由督抚、藩、臬奏明情况,是否廻避听候朝廷钦定。
州、县教论有这种情况的免予廻避。
3.兄弟同在一省官职,要调离。
4.道员及知府、知州、知县的辖区内祖孙、父子、兄弟、叔伯的亲属任职(佐贰以下的官员),由督抚酌情调离。
5.道员、知府、知县以及同知、通判等官员有亲属同在一省任职的,不论是否属于他的辖区都得把官小的调离。这些亲属即便是候补官员都需廻避。
三. 亲戚的廻避
1.儿女亲家,2.表兄弟,3.媳妇的兄弟,4.河工人员与督抚、藩臬大官有岳父舅父关系的都需廻避。
四.师生的廻避
师生关系在过去时代情谊最为深厚,考官称受知师,教书的老师称受业师。这两种老师的门生终身执弟子礼;老师对门生的褊袒就更为最了。为防止师生在官场中舞弊,明确规定:
1. 门生升为督抚、司道大员,老师要廻避,要调离门生的辖区。
2.考官升任督抚,辖区内有他的门生任官职,要呈报吏部备案。官吏举荐时,督抚要事先声明哪些官员是他们的门生,听候钦定。
3.知府辖区内,对掌管刑、名、钱、谷、的官员,如与知府是师生关系的要廻避。
4.各府、州、厅、县的教授与省学政是师生关系的不必廻避,但在保举、政核官员时,学政不能参与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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