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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学法》之二 情为何物

 

情为何物

法学理论中一个需要奋力争辩的观点

 

要向法律讨问情为何物,香港影视教会人们的一句流行语是“法不徇情”,果真如此么。

毋庸赘释,法治是对于人治的纠偏,不问亲疏好恶人情世故,塑造的形象是冷如冰坚如铁。但是仅作如此的理解并加以恪守,那又会将人类推向“苛刑峻法”的苦难深渊里去。

不对的。人来世上,不就是奔着幸福和快乐的吗,不如此,我们只可皈依宗教教义,依归道德规劝、信奉政治哲学就行了,何必亲吻大地沦落凡尘呢?法律是个俗物,它所荷载、印证的,是人的活生生的全部过程,立足于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利益关切。法律的创意,就是对人的幸福生活方式的确证和追寻。那些宗教启迪、道德呼唤或主义号召等等架构的人生模式,不是法律所要创意或所能担当的。

说“法不徇情”没错,是讲制度规则的执行上,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能是期许,现实世界里难以做到。因而制度规则在立法的考量上是“徇情”的,有意倾斜不摆平的。例一,由于公民权利相对政府权力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因而注重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依法治国”就是给政府戴上手铐,防止行政滥权伤民。例二,本着无救济就无权利的原则,当公民权利可能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提供制度性的救济,如罪行法定、无罪推定、辩护权、控告权、知情权等等。例三,保护少数,这是因为人类越来越敬奉民主,而民主其实就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因此把对少数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作为最大的正义。

古希腊的一位先哲亚历斯多德的法伦理论认为,对于一部法律制度的善恶评价,在于制度的天平往那边倾斜,偏向国家权力一边的可以称作是恶法,偏向公民权利一边的可称之为善法。

作为法治,必须要荷载人文关怀,包括人的个性、人格的尊严,以及人对幸福热望的价值追求等,法律,也必然要担当这份人文使命,给予最严肃的关切。

人文关怀,是人世间最伟大的情怀;弱势关切,是人世间最良善的情感。当这样的情怀情感被法所载荷所浸润,你能说法不徇情吗?

人说法律应庄重如山,不能柔情似水。这似乎在对应着两个极端:刚性与柔情、理性与感性、逻辑与浪漫、抽象与形象……。按父权制式的意寓,法如男性气质,与权威性联系在一起,最大限度地拒绝女性气度的染色。

其实不然,一部法律的历史,偏偏却被柔情怫过,留下千古佳话的是女人。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法院前,经常能看见正义女神的塑像,美国最高法院正门石阶左侧就矗立着一尊。这种神像典雅优美,庄严肃穆。她一般一只手拿着宝剑,象征着法律的力量和裁决,一只手拿着天平,代表着衡量与公平。正义需要用天平来衡量分配,也需要靠长剑来保障实施。引人注目的是,眼睛往往是闭着的、或干脆是用布蒙上的,象征着裁判时不会有任何的歧视和偏袒,保证绝对的公正无私。正义女神是西方古代神话中负责掌管正义和公平的神。英语中的“justice”一词就是来自拉丁文正义女神的名字,这个词不但指正义,而且指司法或法官。

为什么法律的图腾崇拜是女神,因为一部足够良善的法律制度犹如母亲的爱之柔情。世上芸芸众生都为母亲所生,芸芸众生都视母亲为博爱慈爱的圭臬,怜悯弱小是为慈爱,无歧视不偏袒是为博爱,这些都构结成法律的基因和精髓。

法制的文明进程,是女性柔情拂过的结果。

法学历史上有一个经典的故事叫“安提戈涅天问”,古希腊一个国王处死一个叛逆者,并向全体民众宣布,不许人埋葬哀悼,让他的尸体暴露,给鸟和狗吞食。“违反禁令就会被石头砸死。”

    但古希腊人的民俗习惯认定,埋葬死者是为生者神圣的义务,特别是死者亲人的义务,并把视作高于人间法律之上的天条神法。于是,叛逆者的姐姐、美丽的安提戈涅,不顾生死,拨开士兵的阻拦,跪在兄弟的遗体边,抚摸着他。按照古老的习俗祭奠和安葬了弟弟。

国王怒问安提戈涅:“你不知道有禁葬的命令吗”,“你敢违背我的法令吗”?

    而安提戈涅慷慨激昂的回答成了响彻千古的法律天问:“我敢!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吗?

     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这种悲剧性的怨恨却成为西方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源头之一。安提戈涅象征着依据天理良心对抗恶法的精神。后来成为法学阐述的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公民不服从”,由此演化成一个所谓“合法性”原则,设问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能否存在,必须要经得起合法性的拷问,所谓合法性就是能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不拥护,再好的制度也不合法。拥护不拥护谁说了都不算,哪怕是国王说了也不算,要全民公决,或者议会票决。这一切,竟源自一个弱女子的呐喊。

中国历史上的汉初法律改革,公认为是从野蛮到文明转折之一。推动这一改革的又是一弱女子:西汉少女缇萦。

汉初刑法严酷,肉刑盛行,至断肢体,刻伤肌肤,惨不忍睹。公元前167年,原太仓令淳于意获罪,被判肉刑。史载,淳于意之女缇萦悲泣而随其父至长安。给皇帝上书,大胆直陈肉刑之弊,又愿入身为婢,以赎父罪。情词酸楚,闻者落泪。后来中国人将其列为二十四孝之一。汉文帝亦为之所感,怜悲其意。乃下诏减轻刑法,废除肉刑。缇萦救下了父亲,也救下了天下人。东汉大史学家班固作诗曰“百男何愦愦,不如一缇萦。”这是人类历史上,以女性的柔情反抗并改变严酷法制最感人也最成功的例子。

“法律不仅仅是技术的,科学的,它也是深思熟虑的审美客体,它体现为美与庄严。”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如是说。说法中还包含了这样的洞见,即法律不仅仅是所谓理智、逻辑、概念、规则等等这一大套男性化的思维,法律更需要想象力、感受力、审美性、直觉、体悟、灵性等等,而这些品性似乎与女性更为接近。

中国汉字的“法”,偏旁从水,溯古考据,是“顺水放逐”的惩罚,现代诠释,是“平之如水”的公平理念,现作新解,是女子柔情。

雄鸡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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