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我支持雯母辩护律师的意见。

  谢君将欲持刀的小雯绊倒并压坐其背上是一种紧急避险方法,属正当的防卫行为,目的是为了阻止小雯持刀行凶或辱骂。

  不同意公诉人称“故意伤害”的说法,理由是主观上谢君没有致小雯于死地的故意,客观上谢君只是压坐其背并没有直接捂其嘴巴使其窒息,在盛怒而又紧急的情况下,谢君没有预见到坐压会使其女窒息死亡。

  小雯因其母的坐压意外迅速死亡,可用一句成语“”气急败坏”解读。

  因此充其量只能认定谢君由于防卫过当导致过失杀人,应当从轻处罚。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