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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跟隨英、美實施普通法,也實施陪審員制度。一般民事和刑事審訊有不少於五名陪審員;嚴重刑事案件(殺人、毒品、持械行劫等)有七名陪審員。任何雇主不得因雇員出任陪審員而解僱、歧視、不合理對待,如有可監禁3個月。在嚴重案件中,如:殺人(謀殺還是誤殺),陪審團需以大比數裁決。審訊中律師很重要,有時控方被被告的律師抓了一點問題(例如文章中提到證人的誠信出了問題),指控就會完全不成立,因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陪審員制度可使審判更為公平,因為裁決要過陪審團,所以在電視中看到律師最後結案陳詞是對着陪審團講的,不會有領導來干預。

   我還沒被抽中過,陪審員年齡限制是65歲以下,就快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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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陪審員昨天香港正好有一單謀殺案判決,現帖上來供各位參考陪審員的作用。死者兩夫妻03年身中多刀伏屍家中,被告是死者家的男性菲律賓傭人。警方根據男傭案發第二天離港返菲;并欠債四萬元;走前打電話給其太太承認殺死僱主;在被告房間內發現男死者的空錢包等證據推斷被告涉案,但警方并沒有在現場找到科學鑑定證據(指紋、DNA等)。在高等法院受審時,由二男五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謀殺罪名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也許被告是兇手,也許兇手另有其人,總之警方提供的證據沒有能說服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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