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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格之明

人民公社集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穷过渡等弊病于一体,是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倾错误的产物,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错误。

1985年,中国社会中的人民公社最终被取缔,重新恢复了乡、镇人民政府。

大队部,作为人民公社的附属产物,也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点睛这笔。

然而,遍布全国各城市的“人民公社酒家”,“人民公社食堂”似乎有人想死灰复燃,企望重回那个苦难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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