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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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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的前提下,“对于所有入展作品,举办方有权在出版画册、举办展览及市旅游局和移动公司的宣传活动中使用,并不另支付稿酬。”的说法,有朋友提出质疑。按我的理解是:
1、主办方如因公益、宣传需要非商业性无偿使用“所有入展作品”,至少应在使用中标记作者署名,以此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2、如主办方因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使用“所有入展作品”,必须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需要支付稿酬,否则,则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以上两条,仅供大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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