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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听说美国的法律条款多如牛毛,国有国法,州有州规。”
这就是西方国家的先进之处。法律条文越是细致清晰,人们就越是有法可依,我们现在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很多问题发生后找不到法律依据,只好碰到什么问题再由专家们来讨论对该类问题立法。这也算是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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