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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摘自国防周刊> 中央改口不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打印本页]

作者: 思树    时间: 2011-10-10 11:39     标题: <摘自国防周刊> 中央改口不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中央改口不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南海、东海频起波澜。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被不时提起并引发了诸多争论。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系统提出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

“主权属我”不可忽略

许多人一讲起解决海洋争端,就脱口而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将其归结为八字方针,这是一大认识误区。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邓小平关于南海、东海的多次讲话,都明确讲到主权问题,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最有发言权”,因而其完整的思想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忽略了“主权属我”这一基本前提,将这一战略思想仅仅理解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就偏离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战略思想的本质。

当前,处理海洋争端仍然必须坚持“主权属我”这一根本立场,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海洋立法。我国虽在1996年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考虑到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尚未宣布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争议海域的领海基线。

 

1984年2月,邓小平和王震在厦门接见驻军领导干部和战斗英雄代表

 

中国霸道威猛的九段线

有些国家恰恰是以无法识别领海基线为借口,肆意侵犯我领海领空,掠夺我海洋资源。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以明确管辖海域的范围,便于海上执法。同时,要尽快明确“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为南海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海上执法。由于我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及和平解决海上权益争端的方针,军队尽可能避免与周围国家在解决海上权益争端中直接接触,因此海上执法力量必须担负起和平时期在一线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东海、南海维权形势的日益严峻,对海上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将海监、渔政、海事、海关和边防海警等部门整合成一支对外统一的海上维权队伍,逐步实现统一、多功能、准军事化,并以国家不断完善的相关海洋法律为依据,提高海上执法力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是充分宣传“主权属我”。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媒体,以丰富的历史事实宣传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的历史依据、法理依据,使国内民众形成“主权属我”的共识,积极营造国际舆论对我有利的态势。针对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曲解和违反国际法,援引发现和占领、时效等作为主要的所谓法理依据的行径,必须在国际政治、外交中各种合适的场合,对其法律借口进行反驳,澄清历史和法理事实。

力争和平解决但不排除武力方式

长期以来存在的另一个认识误区,即是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误读为只有和平解决方式之一种,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钓鱼岛、南沙问题明确指出:“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屿收回来;一个办法是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

其内涵是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但没有、也决不会放弃武力自卫的正当权利。新的历史条件下,一旦和平方式无法实现,或者侵犯我海洋权益的国家企图以武力扩大事端,武力自卫将是我国扞卫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必然选择。

在当前局势日趋复杂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在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同时,有武力自卫的充分准备,慎战而不惧战。一是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1974年邓小平同叶剑英一起指挥的西沙自卫反击作战的胜利,是在我国海军依靠我军官兵的牺牲精神和“小艇打大舰”的灵活战术而取得的,有效扞卫了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1988年2月29日,邓小平批准同意了刘华清等呈报的关于南沙斗争的建议,从决策上保证了赤瓜礁保卫战的胜利。

 

中国海军051C级115、116舰编队出航  

 

传解放军新型093型核动力攻击潜艇已经成军

无论是钓鱼岛问题,还是南海问题,都始终面临着美军的威慑和可能介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军敢打必胜信心的坚定性和持久性。因此,必须着眼应对岛礁被占之害,强敌介入之危,引导我军官兵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为我军扞卫海洋权益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

二是深化军事斗争准备。敢战方能言和,备战才能免战。要加强快速反应力量建设,重点建设远程航空兵和两栖突击群,以提高应对危机的时效性;加强海军建设,重点建造航母、新型核潜艇,以提高远海防卫作战能力;加强二炮部队在东海、南海战略方向的部署,以提高威慑能力;加强战场体系建设,以提高生存能力和持续作战能力。

三是做好使用武力的舆论和法律准备。未来可能进行的海洋武力自卫反击作战,是为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战,为扞卫民族尊严而战,为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而战,这一正义之举必将唤起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儿女众志成城、同仇敌忾。但也必须看到,海洋武力自卫反击作战国际影响大,牵扯因素多。因此,必须加强武力使用的舆论、法律准备,论证和宣传我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正义性,揭露和攻击敌对一方使用武力的非法性、非正义性,力争使我方“得道多助”。

“搁置争议”需要各方共同遵守

多年来,我们一直奉行“搁置争议”的原则,倾向于把争议问题先搁置一下,不急于解决,为的是使这些问题不妨碍我国同有关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平心静气地商讨一个可为各方接受的方式。

但某些国家却并不领情,或一口咬定“没有争议”,或不断制造事端。这一局面必须改变。须知,“搁置争议”并不是一方搁置,更不等于一味忍让,而是需要相关各方以发展的大局为重,共同坚持,共同遵守。中国决不会吞下单方面“搁置争议”,而对方却步步紧逼、得寸进尺的苦果。

 

 

当前,我们要做的,一是携手他方搁置争议。要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美国经济复苏依赖于我国经济的时机,进一步密切两国经贸关系,要求美国在钓鱼岛以及南海问题上保持中立,避免威慑和直接介入。

要敦促日本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等四个政治文件,落实1997年11月签署并于2000年生效的《中日两国渔业协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战略互惠的精神,从维护两国友好大局出发,求同存异,妥善处理东海划界和钓鱼岛争端。

要坚持互信、互利、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安全观,携手东盟国家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构建南海区域安全机制,维护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确保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二是应对他方挑起争议。事实已经证明,我方搁置争议并不必定能换来他方搁置争议。

一旦有关争议国家不理会我国搁置争议的善意之举,主动挑起争议,扩大争端,我方完全有必要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实施适度的防御性攻势行动。2010年,针对日本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我国渔民渔船并按国内法判决,其外相又表示从未承认钓鱼岛“搁置论”,造成钓鱼岛撞船事件不断升级,我国果断采取暂停双边省部级以上交往、推迟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等反制措施,同时派遣渔政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迫使日本放人放船,妥善解决了钓鱼岛撞船事件,扞卫了我国钓鱼岛主权。

“共同开发”必须落到实处

在“主权属我,搁置争议”的原则下,邓小平以高度的灵活性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方法。他提出,共同开发的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共同得利嘛。但由于种种原因,共同开发始终难以真正实现,甚至在南海形成了“我方搁置开发,他方竞相开发”的被动局面。

在当前东海海域划界、共同开发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必须以南海为突破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共同开发落到实处。一是加快我对南海的资源开发。要逐步加大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力度,掌握南海油气资源分布情况,尽快在南沙海域油气资源开采上取得突破。

要选择合适岛礁建立南海渔业基地,加强对海上渔业活动的组织领导,使我在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从民间无序捕捞层次上升到政府经济开发层次。要充分发挥西沙、南沙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西沙、南沙有关岛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开发适合南海特点的旅游模式、项目和线路,逐步发展南海旅游开发事业。

二是加强海峡两岸的联合开发。近年来,两岸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这种重大而积极的变化,为两岸在南海问题上进一步开展合作提供了可能。两岸可先从“九段线”主张及法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海上救援等非敏感项目入手展开合作,尔后拓展到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经济领域,不断深化联合开发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以多种模式进行共同开发。与国际海洋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相比,南海共同开发更为复杂。我国应当根据南海地区的客观情况,以多种模式进行共同开发,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共同开发区(有关国家划定一个特定区域作为双方的共同开发区,参与国在区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勘探先行开发模式(先对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并以之作为大陆架边界获得最终划定之前的一种临时安排)、脱离接触模式(有关双方在边界线两侧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双方开发资源的禁区),等等。这些模式的具体选择,应根据争议海域的实际情况,充分权衡争议方利益诉求,以期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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