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二级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三级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四级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五级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六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七级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八级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九级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十级 因战 3670 因公 314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0480 8990 8460 农村 6030 5760 55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2870 22870 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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