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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灌水]2日怪闻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灯火    时间: 2011-9-2 00:03     标题: [灌水]2日怪闻

纪检官员中11刀身亡续:警方称前10刀系试探

2011年08月31日08:32中国新闻网李晓明我要评论(1462) 字号:T|T

右手腕1刀,右手腕肌腱、血管被割断

左手腕2刀

脖颈处有4处刀伤,脖子上一伤口长达17厘米,气管和喉管都被割断

法医鉴定结论:致命伤系胸骨上窝处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胸部至腹部有4处刀伤,深至胸腔

邵竞 制图 晨报记者 李晓明

湖北荆州公安县一纪委主任在自己的办公室离奇死亡,经查身上共有11处刀伤。事后经当地警方缜密调查,认定其为自杀。但“自杀说”却无法让死者家属接受,他们共提出五点质疑,认为死者双手腕都被割伤,气管、喉管也被割断,无法完成“自杀”行为。

纪委主任11刀自杀,也让网友惊呼堪称史上最惨烈的自杀,有网友甚至还模拟出了自杀动作,称“难度系数非常高”。昨日,晨报记者分别联系到死者家属和公安县警方,家属称死者生前心态平和,根本没有自杀动机。而公安县警方则表示,已经通过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相关疑问,因为是自杀,所以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调查其自杀动机及原因。

纪委主任11刀自杀身亡

8月27日晚6时40分许,公安县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谢业新被人发现死在自己的办公室。现场位于公安县纪委办公楼二楼,死者靠坐在自已的办公椅上,尸体、椅子及地面有大量血迹。

记者通过现场照片看到,死者谢业新上身穿着一件衬衫,下身穿着牛仔裤,半躺在座位上,脑袋耷拉在椅背上,自脖颈以下全是血迹,上身衬衫已经被鲜血浸透。

经尸体检查,谢业新身上共有11处刀伤。其中脖颈处有4处刀伤,脖子上一伤口长达17厘米,气管和喉管都被割断。胸部至腹部有4处刀伤,深至胸腔,左手手腕2刀,右手腕1刀,右手腕肌腱、血管被割断。法医鉴定书结论为,致命伤系胸骨上窝处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第2天晚间,当地政府发布官方消息称,经公安机关的缜密调查,谢业新系自杀身亡。

家属:刀上还包卫生纸?

对于当地官方认定的“自杀说”,死者家属提出了强烈质疑。昨日,一名死者家属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他们尚未拿到警方的尸检报告。但是关于“自杀”的认定,他们无法接受,至少有五大疑点。

一、死者为何能将自己刺伤11刀,特别是脖颈一处插入气管的伤口和割喉的刀伤有冲突,因为这两刀都是致命的,一般不会同时出现。

二、现场,谢业新死亡时靠在椅子上,离办公桌几十厘米远。按常理,死者的喉管和气管都被割断,伤口应有大量血迹喷溅到办公桌上,但事实上办公桌上未见到大量血迹。

三、自杀所用的刀上包有卫生纸,死者如果要自杀,根本没这个必要。

四、死者死亡当天与多人通过话,并约好当日下午跟表哥吃饭,情绪稳定,并且已定好周日送女儿到武汉上学,借好车辆,没有自杀动机。

五、自杀的人在死之前一定会有所挣扎,死者如果是自杀,身上有这么多刀伤,临死前应该会有挣扎,但在发现谢业新时,其肢体和周边环境并无明显挣扎迹象。

警方称前10刀是试探

针对家属的质疑,公安县警方于29日深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回应,公安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平表示,认定结论是荆州市公安局、公安县公安局及公安县检察室三家通过尸检、尸表、毒物、物证等检验才得出的,排除中毒。现场情况符合自杀特征。

王建平介绍,经过法医检验,死者生前身着的白色衬衣表面未受到任何损伤,衬衣除最下方扣子外均被解开,胸部完全暴露,符合自杀推理;现场所发现的刀具与死者家中所不见的刀具从品牌和型号上均符合,刀柄包着的卫生纸与死者手上残留的卫生纸及办公桌上未用完的卫生纸材质相同;现场血迹及烟灰缸中烟头经检验系死者所留,现场并未发现有第二人留下的物证;现场无打斗痕迹。

死者为何能将自己刺伤11刀?王建平解释,经检验,谢业新身上多处刀伤中,致命伤为胸骨上窝处,其他伤均为试探性自杀伤,也就是说谢业新有能力在刺伤自己多刀后完成胸骨上窝处的致命伤。

不过,关于谢业新的自杀动机,王建平称,因为警方已将谢业新定性为自杀,该死亡事件就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调查其自杀动机及原因。

警方否认自杀与贪腐案有关

因为谢业新的身份是纪委主任,之前曾参与协助查办该县副书记柳宝军的贪腐案,当地有人传言他的死或与此案有关。不过,当地政府也对此进行了否认。

当地政府表示,谢业新死亡前曾在调查“柳宝军案”过程中从事帮助通知相关人员接受专案组调查的工作,但在一个月前已停止相关工作。

至于谢业新的手机和日记中是否有相关线索?王建平介绍,死者手机当时就在办公室的桌上,发现时处于关机状态,对于手机内容王建平以“出于保密内容不能讲”为由未作介绍。王建平还说,在谢的办公室未发现其留下的遗书和生活日记,只找到工作日记,日记中未记载与其自杀及“柳宝军案”相关的内容。


作者: 老灯火    时间: 2011-9-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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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劫案:解救行动不能算“成功”

2011年09月01日08:25新京报[微博]陈杰人我要评论(1295) 字号:T|T

8月30日,在江苏南京发生一起歹徒劫持大巴车内乘客的恶性事件。综合《现代快报》和其他一些媒体的报道可知,当天下午13时左右,4名负有命案在逃者乘坐的长途大巴抵达南京长江三桥收费站,在警察上车检查时,其中一名歹徒持刀在车内劫持了乘客李先生父女两人。南京特警赶到后,因劝说无效,于14时50分左右第一次开枪,没打中歹徒却将子弹射到了人质李先生脸部,半小时后,狙击手第二次开枪,但也只是擦伤了劫匪脖颈,众警察上前扭住了劫匪并解救了剩下的一名未成年人质。

对于这次解救人质行动,南京当地政府的官方微博和警方的说法,都称是“成功解救人质”,甚至有官方消息撒谎说没有人质受伤,也有一些民众对南京警方的解救人质行动表示高度赞赏,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行动。

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一次成功的、甚至堪称“失败”的解救人质行动,从有关细节来看,警方对本次事件的处置过程,有很多环节值得检讨。

首先,既然南京警方提前得知负有命案的歹徒所乘坐的大巴车已经到达南京,而南京长江大桥收费站在按指令找借口拖延大巴车近40分钟后,才等来南京警察的到场,这种应急处置的效率就值得质疑。

第二,特警的第一次开枪,没有击中劫匪却射到了人质的面部,这是非常典型的失败行动。按照公安机关处置劫持人质行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人质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码的要求,而这次开枪,却打中了人质的头面部,如果劫匪因此被激怒而杀掉另一名人质,该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第三,特警在第一次开枪失败后,过了半小时再次开枪,仅仅只是擦伤劫匪的脖颈,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出,被擒获的劫匪意识清醒、行动自主,其行动能力并未被摧毁或压制,如果他真想杀人质,完全可以在枪声过后再次动手。

由此可见,南京警方这次的解救人质行动,不仅没有确保人质的安全,反而重伤了人质却几乎没伤到劫匪。可以说,两名被劫持的人质,这次不过是运气太好,既没有死在狙击手的枪口下,也没有死于劫匪的刀下。甚至可以说,这次人质得以幸存,并非源于警方解救,而是劫匪心理素质极其稳定或者根本就没想要伤害人质,所以在两次枪声之后仍未被激怒而采取伤害行动。

如果这次的劫匪是一个真正穷凶极恶的歹徒,别说是开枪,哪怕是一句不妥当的劝说之语,也会激怒其痛下杀手,那么在南京警方这种反复失败的枪声之下,人质还有半点生还的可能吗?再假设,如果这次是一个穷凶极恶的恐怖分子用爆炸物而不是刀子劫持车上的人质,如此蹩脚的解救行动,岂不是在逼着歹徒制造惨祸?

一年之前,多名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恐怖分子劫持,当地警察在解救过程中开枪误伤人质,激起了国际舆论的强烈质疑,甚至引发了外交纠纷,菲律宾警察的形象大打折扣,其能力被国际社会广泛质疑。这一事件告诉我们,警方在处置类似的过程中,需要以更多的智慧、耐力和行动力作为保障,而不只是单纯的、鲁莽的开枪。

我们也注意到,在这次处置事件的过程中,南京警方出动了谈判专家与劫匪对话周旋,这本就是为了安抚劫匪的情绪,防止其情绪激动之下铤而走险。一方面是谈判专家的周旋和抚慰,一方面却是狙击手失败的枪声在激怒劫匪,这样的矛盾,让南京警方情何以堪?

这次南京警察的贸然开枪并击伤人质的行为,是近年来我国各地一些警察在处置类似事件时开枪过快过滥的缩影。深度分析可以发现,现在一些地方的警察遇到劫持人质这种事件,第一思维过于简单,总追求在第一现场解决问题,甚至有不少警察认为,如果顺应歹徒诸如提供车辆、放其逃跑等要求而不在第一现场采取强攻,就是一种失败。这种错误认识,是警察的面子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的结果,也是不恰当政绩思想的作怪。

每一个警察其实都应该明白,面对暴徒劫持人质这种具有诸多可变因素的高危场面,警察首先必须想到人质的安全,其全部工作的核心和评价标准,也是人质的安全,任何解救行动,都不应抱侥幸的心理,更不能把保证人质的安全寄希望于劫匪的仁慈或胆怯。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条件之下,警察暂时的委屈甚至是顺应歹徒要求让其暂时逃离,都是可以而且应当接受的代价,在人质的安全和公共安全面前,警察的面子、政绩以及其他一切因素,都应该让位。

我们希望,中国警察应当深刻检讨南京警方这次失败的解救人质行动,从公安工作观念、危机应对心态、谈判技巧、开枪时机和能力等多方面进行深度反思,校正不合适的甚至是错误的观念,避免在今后的类似行动中再犯同样的错误。


作者: 七星相伴    时间: 2011-9-2 16:21

最好的回答 是子弹没长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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