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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好消息,快行动,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快去办参保补缴补建手续 [打印本页]

作者: 厚哥    时间: 2011-5-26 09:25     标题: 好消息,快行动,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快去办参保补缴补建手续

6月30日前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快去办参保补缴补建手续


来源:长沙晚报  

 

时间:2011-05-26

 
 

    本报讯(记者 舒薇 实习生 郭力铭)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为做好未参保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凡符合有关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可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补缴补建手续。

    凡属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城镇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补缴补建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审核手续需要到该局养老保险处办理。有关具体情况,可拨打养老保险处电话84907900进行咨询。

    参保对象范围

    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办理时间

    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可于6月30日前携带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补缴补建手续。

    凡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于6月30日前携带本人档案到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手续,并重新核定原在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

看长沙市社保网站:http://www.csldbz.gov.cn/xxgk/zcfg/ylbx/txgd/201105/t20110524_15386.html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时  效  性] 

[颁布单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  长人社发〔2011〕63号

[所属部门]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参保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城镇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请于2011630日前携带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补缴补建手续。

  2、凡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请于2011630日前携带本人档案到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手续,并重新核定原在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3、凡属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城镇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补缴补建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审核手续请到市局养老保险处办理。

  

  养老保险处咨询电话:84907900

  

  附件: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

  2、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发放(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湘政办发[2011]12号.PDF
              
         可下载省政府92011)12号文件原件

作者: 厚哥    时间: 2011-5-26 09:30

 政办发[2011]12号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节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
二、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的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发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后新计发办法执行。
……………………
……………………
……………………
……………………
七、………………
本意见执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本意见规定重新核发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
九、本意见所称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指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实际工作并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作者: 东乡妮娜    时间: 2011-5-26 09:42

回复 1# 厚哥

       好消息。谢谢厚哥转报。


作者: 隐士安    时间: 2011-5-26 20:53

如久旱之后逢甘露,对于那些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一大利好……
作者: 夜深人静    时间: 2011-5-27 14:09

回复 4# 隐士安

准备退休,不晓得一个月有多少银子,反正能过生活即可!


作者: 厚哥    时间: 2011-6-2 05:49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及已参保办理了退休手续,原是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即大集体企业职工,即属于市及区工业局菅理的大集体企业职工)但原来因各种原因而未认定在这段大集体企业劳动工龄的退休人员,可备齐原个人档案至市戓区社保局补建劳动工龄,重新认定毎月退休金,并从2011年1月开始补齐退休工资.所以建议有上属情况知青朋友重视,备好你原来个人档案,如果因各种原因个人档案遗失的朋友,也不要放弃,通过各种方法取得证据,补建上你这段劳动工龄. 当年退休时又因种种原因沒有认定其工龄及多交了社保费而又少领退休金吃尽亏的知青朋友人数不在少数,因此希望这些知青朋友行动起来!排除万难,克服重重困难,配合各级市区社保局做好这工作,使党和政府对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新政策尽快落实.

      请上网的知青朋友转告沒上网的知青朋友,希望有关知青朋友,按省市区社保新政策的新规定,快去市或区社保局办参保补缴补建手续吧!

                  


作者: 犟牛    时间: 2011-6-2 06:40

回复 2# 厚哥

 

           消息好是好,认真学习了这几个文件,我婆婆是回城后在街办厂子干了十多年然后自己做小生意,前几年以知青身份补缴2万多办的退休,按这个文件恐怕享受不到。再等等,什么时候把范围也扩大到“小集体企业”和“个体劳动者”。都是劳动,怎么要分出干部、工人、离休、退休、 国营、集体、省市县区街道、大小……这么多的不同啊?就像过去的公共汽车票,4分的、8分的、1角的、1角1、1角2、1角3、1角5、2角,最贵的我坐过2角2的,从南站坐到黑石铺。


作者: 游客晏生    时间: 2011-6-2 07:04

   我是街办厂子的,这样好的政策又享受不了,又呷一猛亏,不知何年何月政策才能为我们最低层的劳动者开下光。当年我们街办厂向国家交纳税收也是卖出一万元货开一样的增值发票。(10000元扣出1700元)


作者: 朵朵    时间: 2011-6-2 08:49

回复 8# 游客晏生

              谢谢厚哥,我又可以多15年工龄了,但我更希望这样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应该享受的平民百姓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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