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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自茶座帖)老哥老姐悠着点 [打印本页]

作者: 火土重生    时间: 2011-4-29 08:01     标题: (转自茶座帖)老哥老姐悠着点

6.1江永行—老哥老姐悠着点

关于户外集体活动的一点思考

 

2011年《庆六一节、做六十寿》的活动将在江永进行。

消息引发“情流感”。网上发布仅4天,跟帖的话语热情洋溢,阅帖的人数千计以上。一句话归总——高烧下不得地。

去江永,好啊。那里有妩媚柔情的“女书村”,古老苍朴的上甘棠,神奇隽秀的千家峒等,号称是中国最美丽的田园风光。不管去了后的感觉会怎么样,但是不去就可能遗憾。

更有一层意思。江永,是湖南知青上山下乡的源头地标。我曾放胆说过:好比是耶路撒冷之于犹太人,湖南数十万知青的哭墙心建于江永。不去一次,何以寄放曾经的伤痛和颤栗。

但是,比我们要老还要更老的老话说过:三思而后行。

因此,我心疼的,经历沧桑的老哥老姐们,请听为弟在下怯怯地、弱弱地进言如下:

1.您是否理解。参加本次活动,可能因为身体和精神不适,或者因为救援或治疗不及时等,从而面临患病、旧病复发、受伤、甚至死亡的风险。

本次活动在安排上,包括在乘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途中,在步行、集会、用餐、住宿等活动的进行当中,以及在设施、设备、装备、工具的使用上等等,可能发生各种人身及财产方面的风险事故。

本次活动,还可能遇到其他不可预计出乎意料的风险。

2.您是否理解。对于湖南知青网来说,本次活动属于非盈利性、自助、自发、自愿的性质。

因此,湖南知青网的站长、管理员、超级版主、栏目版主、活动的策划者或联络员等,为本次活动协助管理,帮助联络、提供服务的义务志愿工作者等,还有约伴人、同行者等,统统谓之为“志愿工作者”或“同行者”。

依法,他们不承当组织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那么,谁来承当责任呢,一是有专业资质的法人如旅行社等;二是一般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如机关、企业,还有注册组织等;三是资金财产交易的契约关系人,例如你交钱给了某个人,由他(她)负责组织管理一次户外,并从中获利等。

很显然,湖南知青网不在上述所列范围之内,她不是政府机关,不是企业,不是经工商注册的业主,或是经民政登记的社团组织。充其量,也就是以个人名义报请备案的信息平台而已。且在这次活动中,没有任何盈利的动机或行为。

因此,她不具备担当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同理,所谓的站长、管理员、栏目版主等,还有这次活动的义工志工等,他们和湖南知青网一样,都不具备担当责任的资格和能力。那些约伴人、同行者亦如此。

 因而,联系一个资质资信充分完备的旅行社,给付一定的资金,购买责任担保和组织管理服务,依法合理地让渡、转移以及托付风险的预防、响应、处置及善后,是符合常规的妥当方式。

3.您是否理解,本次活动采用“AA”制。“AA”制是个什么意思?两句话作解。一句是,自行分摊费用;还一句是,自主分担责任。

自行分摊费用好理解,例:10个人吃一桌饭用去100元钱。按“AA”制,一人交10元,谁也不占便宜不吃亏。那么,如果有人掺合进来蹭饭不交份子钱,怎么办?类似不守“AA”制的行为,在湖南知青网的既往活动中有过,今后还可能发生。

您是否同意,不论任何人以任何的方式,凡不缴纳经费却参加本次活动的,包括乘车、乘船、使用设施、设备、装备及工具,以及用餐、住宿、游览、集会等等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的权利侵害,应该谴责并加以拒绝。

所谓自主分担责任如何解释。还是举例说明。您乘公交车出行、或上饭店吃饭、或到电影院看电影的时候,要是旁边有人磕着了、碰着了、伤着了、病着了什么的,他(她)赖不上您吧。

但是,如果您和他(她)具有了某种约定的关系,约好一同出行、一同赴宴、或者一同参加活动(如看电影)等。倘若他(她)要是出了什么意外,您还是可能要担责任的。反过来一样。

您可能会受到怎样的究问呢?其一,您在常识范围内,当预见到了他(她)所面临的风险时,是否给予了提醒,为他(她)规避风险提供了帮助。其二,您在常识范围内,当发现他(她)或疏忽或故意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危害性的后果时,是否发起了纠正。其三,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当他(她)正陷入真实的危险当中时,是否提供了救助。

关于这三问,刑事法理和民事法理有不同的判断。

刑事法认为,只要他(她)所受的伤害结果,不是因为您的疏忽或故意的原因所导致,那就不存在担责赔偿的问题。法不究无辜,不认“无因担责”或“无过受罚”的道理。

但,民事法却要认这个理。它认为,只要不是“路遇”而是“相约同行”,那么,您和他(她)在相互之间,就形成了利害与共相互帮助的民事关系。于是,可能要无因担责或无过受罚。上述三问,就是民法策您,有可能要担责要赔偿的。

您可能会说,这样叫人好不爽。何不痛快一点,来个无悔约定,即“生死由命,祸福在天,自作自受,与他人无涉”呢。

这种态度,相信不但是您,我和他,还有广大人民群众都支持、都拥护。

而且法官或仲裁官也不想惹这个麻烦,因此将这类扯皮事定为“自诉”性质,规定为“不告不理”。

好,让我们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就是“AA”制。

AA”制的另一层意思,是一个责任豁免和权利放弃的约定。要件如下:

您要承诺,自我承当活动给自己带来的,任何所有的伤害或损失的风险责任;

您要承诺,自我承当本次活动中,由本人身体与精神的健康状况不适而引起的风险责任,包括偿付为本人的救援和医疗需要所发生的费用;

您要同意,对于本次活动引发、或与之关联而生的任何的伤害或损失,无论这些伤害或损失是否因疏忽、过失或过错的原因所致,本人都同意免除同行人等,包括活动的策划者、联络员、约伴人等志愿工作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放弃向上述人等,提起任何形式的,包括责任承担与赔偿等方面的诉讼要求。

进言完了。声明几句: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与湖南知青网的立场无关。

本人说话多有得罪之处,先行告罪致歉。

本人意见多有谬误,先行告错反省。

最后,祝愿我的老哥老姐们平安健康快乐。

雄鸡报晓谨上


作者: 麓山远眺    时间: 2011-4-29 08:18

 

 

 

        该想的都为我们想到了!一字一句总关情!    


作者: 临风独酌    时间: 2011-4-29 11:11

回复 1# 火土重生

说得好,坚决支持,到底是司法行业的,字字句句有理、有情、有法可依。


作者: 阿迪    时间: 2011-4-30 07:38

     是得悠着点,毕竟不是年轻人了,凡事都得多多考虑.

     谢雄鸡报晓提醒!


作者: 周行    时间: 2011-5-1 14:35

非常冷静在理.老年朋友外出旅行是应慎重为好.特别身体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的人更应谨慎行事.我们学校退休教师去年组织外出旅游结果途中有人发病火急送回,冠心病住了两个月院.还有一个女老师中风嘴都歪了.领队的人分配我管住一位67岁的曹大姐,半路她上错车急得我要命,到处寻人.队伍要出发了,她讲要去厕所大便,我就只好在门囗等她,队伍走了就又去追.反正无心旅游了。吃一餐饭她上洗手间三次,我都得耐心等她吃完饭。更要命的是晚上换了环境她睡不着觉······通过这次活动后,学校再通知外出活动我不敢去了。因为同行的人有一个出毛病大家都要操心啊。
作者: 火土重生    时间: 2011-5-1 20:01

  集体活动量力而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不给“发起人”添麻烦!我们毕竟不是一级组织啊!
作者: 破帽遮颜    时间: 2011-5-1 22:18

   1994年我们在长沙主办了30年大庆,2004年我们在江永主办了40年大庆,再过三年,2014年我们争取还要去江永主办50年大庆!愿各位身心安康,快活!永远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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