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为[南都周刊]写的文章,已见报 ------------------------------------------- 百度发表声明,会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且向作家道歉,但是百度不承认自己有违反法律的地方。 百度强调的是,百度文库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按照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 先不提“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就在06年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当时的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斌在接受新华网的访问的时候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 “如果我是一个音乐家,我发现我的音乐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就可以得到,我认为你就是侵权人。你说这不是我放进去的,是网民放进去的,但网民放进去被其他网民看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脱不了干系。如果我作为音乐家,发现网上到处传播我的东西,可是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看不到这个东西,要看是谁上载的,这是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例子放在作家身上,虽然百度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百度文库上的文字作品都是网民自己放进去的,百度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正如在06年的时候,相关部门的官员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百度文库的平台上,并不是单纯的提供一个种子,而是存在中央服务器,网友可以方便的阅读所有的内容,那末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摆脱不了干系,除非对于这个条例,官方又有了新的解读。 再说是否进行编辑和修改,虽然百度文库对于网友
上周一为[南都周刊]写的文章,已见报上传的内容没有进行编辑和修改,但是如果看看百度文库的首页,除了分类,还有首页推荐,很明显,这些推荐并不是根据点击率的多少进行的自动排名,而是人工编排的结果。 除了这次和作家们之间的纠纷,百度文库出现在新闻上,一次是因为有一名网友,因为在百度文库上传了制作爆炸物的文章而被判入狱六个月。这篇文章通过了百度文库的审核而出现在网站页面上,但是百度并没有因此而负上任何的责任。之后则是深圳一个物苑的业主们发现,3000多位业主个人资料(包括房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的文档被上传到了百度文库。虽然这份资料最终在业主的要求下被删除了,但是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只要搜索”业主资料“,依然可以找到某个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资料。保护个人隐私,杜绝违法信息,这些至少应该属于“应知”的范畴了吧? 于是可以来谈“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百度可以说,对于网友上传的作品内容,不可能知道是否涉及到版权问题,那是否应该知道呢?是否应该设立机制,来应对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呢?当然,有这样的意识,也就不会存在百度文库现在这样的模式。 如果不是这次作家们对百度的声讨,我并不知道还有百度文库的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几乎不需要百度,只有当我在内地,不得已的时候用来搜索资料,但结果总是不令人满意,因为太明显,很多内容是搜索不到的。 尽管是这样的服务,并没有影响百度的股价,因为毕竟在中国内地,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绝对的优势,而这个优势,除了竞争对手缺乏之外,也因为它所提供的服务,而百度文库中的这些免费的内容,和它的其它服务一样,都是它增加流量和广告的来源之一。正是因为这样,虽然百度表示,百度文库目的是为了分享,并没有盈利性质,也只是表面上规避了中国法规中“直接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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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发表声明,会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且向作家道歉,但是百度不承认自己有违反法律的地方。
百度强调的是,百度文库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按照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
这样的字眼,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百度说到底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觉得百度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不诚信或者是不道德的方式,其实还可以要求美国证监会进行调查。侵权问题是否成立只是其一,还有竞价排名,屏蔽搜索结果等指控,这些也许不违反中国的法律,但是却可能违反了作为上市公司,和美国证监会达成的协议。 我对于这次行动的后知后觉,是因为对于盗版侵权这个问题已经有点见怪不怪,而且会觉得,正是因为免费,确实让不少内容可以让更多人分享,也因此使得百度这样的公司,会有一群忠实的拥护者和使用者,导致它拥有让管理层骄傲的浏览量。 但是现在,我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纵容,或者对这些行为习以为常,其实是自己在放弃制约一家这样巨大的公司“不做恶”的机会。而如果我们自己放弃了,那到时候,所有的恶果,只能用自作自受来形容。不单单是没有人写书,还有其他,比如自己可能永远从搜索结果上消失,而搜索的结果,原来都是骗子网站。
先不提“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就在06年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当时的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斌在接受新华网的访问的时候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
“如果我是一个音乐家,我发现我的音乐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就可以得到,我认为你就是侵权人。你说这不是我放进去的,是网民放进去的,但网民放进去被其他网民看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脱不了干系。如果我作为音乐家,发现网上到处传播我的东西,可是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看不到这个东西,要看是谁上载的,这是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例子放在作家身上,虽然百度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百度文库上的文字作品都是网民自己放进去的,百度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正如在06年的时候,相关部门的官员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百度文库的平台上,并不是单纯的提供一个种子,而是存在中央服务器,网友可以方便的阅读所有的内容,那末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摆脱不了干系,除非对于这个条例,官方又有了新的解读。
上传的内容没有进行编辑和修改,但是如果看看百度文库的首页,除了分类,还有首页推荐,很明显,这些推荐并不是根据点击率的多少进行的自动排名,而是人工编排的结果。 除了这次和作家们之间的纠纷,百度文库出现在新闻上,一次是因为有一名网友,因为在百度文库上传了制作爆炸物的文章而被判入狱六个月。这篇文章通过了百度文库的审核而出现在网站页面上,但是百度并没有因此而负上任何的责任。之后则是深圳一个物苑的业主们发现,3000多位业主个人资料(包括房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的文档被上传到了百度文库。虽然这份资料最终在业主的要求下被删除了,但是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只要搜索”业主资料“,依然可以找到某个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资料。保护个人隐私,杜绝违法信息,这些至少应该属于“应知”的范畴了吧? 于是可以来谈“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百度可以说,对于网友上传的作品内容,不可能知道是否涉及到版权问题,那是否应该知道呢?是否应该设立机制,来应对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呢?当然,有这样的意识,也就不会存在百度文库现在这样的模式。 如果不是这次作家们对百度的声讨,我并不知道还有百度文库的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几乎不需要百度,只有当我在内地,不得已的时候用来搜索资料,但结果总是不令人满意,因为太明显,很多内容是搜索不到的。 尽管是这样的服务,并没有影响百度的股价,因为毕竟在中国内地,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绝对的优势,而这个优势,除了竞争对手缺乏之外,也因为它所提供的服务,而百度文库中的这些免费的内容,和它的其它服务一样,都是它增加流量和广告的来源之一。正是因为这样,虽然百度表示,百度文库目的是为了分享,并没有盈利性质,也只是表面上规避了中国法规中“直接盈利”
再说是否进行编辑和修改,虽然百度文库对于网友上传的内容没有进行编辑和修改,但是如果看看百度文库的首页,除了分类,还有首页推荐,很明显,这些推荐并不是根据点击率的多少进行的自动排名,而是人工编排的结果。
除了这次和作家们之间的纠纷,百度文库出现在新闻上,一次是因为有一名网友,因为在百度文库上传了制作爆炸物的文章而被判入狱六个月。这篇文章通过了百度文库的审核而出现在网站页面上,但是百度并没有因此而负上任何的责任。之后则是深圳一个物苑的业主们发现,3000多位业主个人资料(包括房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的文档被上传到了百度文库。虽然这份资料最终在业主的要求下被删除了,但是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只要搜索”业主资料“,依然可以找到某个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资料。保护个人隐私,杜绝违法信息,这些至少应该属于“应知”的范畴了吧?
于是可以来谈“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百度可以说,对于网友上传的作品内容,不可能知道是否涉及到版权问题,那是否应该知道呢?是否应该设立机制,来应对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呢?当然,有这样的意识,也就不会存在百度文库现在这样的模式。
上周一为[南都周刊]写的文章,已见报 ------------------------------------------- 百度发表声明,会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且向作家道歉,但是百度不承认自己有违反法律的地方。 百度强调的是,百度文库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按照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 先不提“明知或者应知”这个问题,就在06年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当时的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斌在接受新华网的访问的时候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 “如果我是一个音乐家,我发现我的音乐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就可以得到,我认为你就是侵权人。你说这不是我放进去的,是网民放进去的,但网民放进去被其他网民看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脱不了干系。如果我作为音乐家,发现网上到处传播我的东西,可是在你的网上中央服务器看不到这个东西,要看是谁上载的,这是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例子放在作家身上,虽然百度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百度文库上的文字作品都是网民自己放进去的,百度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正如在06年的时候,相关部门的官员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百度文库的平台上,并不是单纯的提供一个种子,而是存在中央服务器,网友可以方便的阅读所有的内容,那末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摆脱不了干系,除非对于这个条例,官方又有了新的解读。 再说是否进行编辑和修改,虽然百度文库对于网友
如果不是这次作家们对百度的声讨,我并不知道还有百度文库的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几乎不需要百度,只有当我在内地,不得已的时候用来搜索资料,但结果总是不令人满意,因为太明显,很多内容是搜索不到的。
尽管是这样的服务,并没有影响百度的股价,因为毕竟在中国内地,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绝对的优势,而这个优势,除了竞争对手缺乏之外,也因为它所提供的服务,而百度文库中的这些免费的内容,和它的其它服务一样,都是它增加流量和广告的来源之一。正是因为这样,虽然百度表示,百度文库目的是为了分享,并没有盈利性质,也只是表面上规避了中国法规中“直接盈利”这样的字眼,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百度说到底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觉得百度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不诚信或者是不道德的方式,其实还可以要求美国证监会进行调查。侵权问题是否成立只是其一,还有竞价排名,屏蔽搜索结果等指控,这些也许不违反中国的法律,但是却可能违反了作为上市公司,和美国证监会达成的协议。
我对于这次行动的后知后觉,是因为对于盗版侵权这个问题已经有点见怪不怪,而且会觉得,正是因为免费,确实让不少内容可以让更多人分享,也因此使得百度这样的公司,会有一群忠实的拥护者和使用者,导致它拥有让管理层骄傲的浏览量。
但是现在,我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纵容,或者对这些行为习以为常,其实是自己在放弃制约一家这样巨大的公司“不做恶”的机会。而如果我们自己放弃了,那到时候,所有的恶果,只能用自作自受来形容。不单单是没有人写书,还有其他,比如自己可能永远从搜索结果上消失,而搜索的结果,原来都是骗子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