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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视角] 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由平民担任陪审团的制度始于1166年亨利二世的英国,其宗旨是让普通合理的常人(reasonable  person,就是我们中国所说的群众)来判决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团有两种:一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通常人数为16至23人,视州而异,其职责是决定是否要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起诉。具体的程序是,先由检察官举证,如果大陪审团听证之后认为犯罪的可能大于不犯罪的可能,则可决定起诉嫌疑人,而不是检察官说了算。二是小陪审团(petit jury),亦称审判陪审团(trial jury),通常由12人组成,在有的州(如佛罗里达)可以是6人。其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聆讯证据,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美国法律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相当高,必须证据确凿,对被告的犯罪事实不允许有任何合理的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中文亦可译为确信无疑),其目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在民事案件中也有陪审团,但是举证标准较低,通常是超过一半的可能性即可判定判定胜负(民事责任)。为了争取公正,陪审员候选人的组成必须尽量与当事人所在地的人口组成相仿,如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

 

在美国,当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所以称为Jury  Duty(陪审义务)。只要你报税,法庭就会按照税表上的地址通知你去当陪审员。而且通知上还说,如果你不在指定的时间去报到,就可能逮捕你。所谓义务,就是没有报酬的,只是每天给几十美元的补贴而已。大公司往往会允许雇员带薪,那是公司在为国家尽义务,而小公司或自己的买卖就真是自己为国家尽义务了。

 

陪审的时间完全取决于案件,可长可短。短的一、两天,长的可以是好几个月。例如从1994年开始的美国足球明星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案,光是挑选陪审团就花了四个月,后来的庭审则延续了九个月之久。通常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可以回家,但是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为了避免陪审员被媒体的报道所影响,或是避免陪审员被贿赂或威胁,法庭可能下令隔离陪审员,类似文革时的隔离审查。隔离期间,陪审员不得看报纸、电视上的新闻节目,不得听收音机、上网。所异之处是,隔离期间,配偶每周可以探望一次。辛普森案的陪审员从挑选开始到审判结束,共13个月之久。当然那宗世纪大案是极少的例外,因为媒体和舆论的高度关注,许多人争着希望能被选上当陪审员,自始至终亲身经历精彩的审判过程。结案之后,有的陪审员甚至可以将当陪审员的经历有偿透露给媒体,或者干脆自己写书出版,挣一大笔钱。

 

因为陪审通常可能造成种种不便,许多人不愿意当陪审员。我1980年代初刚到美国留学时,美国的法律规定有些人可以免于行使陪审义务,其中包括警察、律师等与法律有关的职业,这种豁免基于公平的考虑,避免有法律知识的人以自己的观点影响其他的陪审员。到了1990年代,对律师的豁免取消了。我1994年法学院毕业后不久,收到法庭的通知,让我去当陪审员。因为职业的关系,当然是非常希望去体会一下陪审的经验。

 

到了法庭之后,每个人都得接受安全检查。当时还是911之前,但是法庭的戒备森严,其安检之严格绝不亚于机场。儿时读水浒,里面就有劫法场之描绘,想必中外对此都有同样强烈的防范意识,因为我有律师证,可以免去排长队之苦。

 

叫到名字后,我被带到一个审理谋杀案的法庭。开庭的第一件事是挑选陪审员,每个候选人都必须先填写一份表格,其中有许多问题,如种族、年龄、职业、与控辩双方有无亲戚朋友关系、本人和家庭成员中有无犯罪历史或犯罪受害人、本人和家庭成员有无在司法、执法部门工作等。随后进入问话阶段(voir dire),此词组看似法语,其实是拉丁,意思是对话,即控辩双方根据候选人的答案进一步详细询问,选择对自己一方有利的陪审员。换句话说,双方都不希望找到公正的陪审员,而是希望找到有偏见的陪审员,前提是,偏见必须是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在重大案件中,律师团中会有陪审团专家(jury expert),他们通常是心理学家,会根据候选人的谈吐、神情和肢体语言等细节猜测该人是否对自己一方有利。

 

为了争取公正,法律规定控辩双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无理否决权(preemptive strike),其数量各州不同。如,为黑人被告辩护的律师希望找到尽可能多的少数民族或曾经有过前科的陪审员,而起诉黑人被告的检察官则希望多找白种的犯罪受害人或其家属当陪审员。黑人辩护律师可以运用无理否决权拒绝白人当陪审员,检察官则可以运用无理否决权拒绝黑人当陪审员。然而无理否决权是有数量限制的,只能在反对的理由摆不上桌面时才能用,用完之后只能用“有理否决权”(strike for cause),由法官决定否决是否合理。如,撇开种族不谈,某一白人有种族歧视,或某一黑人曾有犯罪前科,他们对被告的成见或同情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有些人为了逃避陪审义务,会故意发表一些偏激的言论,故意挑逗控辩任何一方的否决。法官对此也有对付的办法。例如,那天有一位白人候选人,说出一些耸人听闻的种族歧视的话,辩护律师当然无法接受。于是法官写了一张小条子,叫法警把他带到旁边的一个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去候选,最后还加上一句:“我相信你在那儿能够当一个非常公正的陪审员,祝你好运。”(I believe you will be a very fair juror there. God luck.)

 

在我前面有一个候选人是律师,控辩双方都不同意,于是便免除(excused)他的陪审义务。我当陪审员心切,当时有些失望。轮到我时,挑选已近尾声,40个候选人所剩无几了,无理否决权也用光了。然而剩下的人中,不是家人有犯罪前科,就是家人有犯罪受害人,尽管律师本是陪审团的大忌,比较下来还是我最中立,于是控辩双方都同意我入选。就这样,我当了唯一的一次陪审员。除了12名正式陪审员之外,还有后备陪审员(alternate juror),他们从头到尾与正式陪审员一起陪审,就是没有投票权和辩论权。如果有陪审员生病需要替换,或行为不端而被取消资格,就由后备陪审员补缺。

 

那宗谋杀案的被告是黑人,被控与其他毒贩火并而枪杀另一名毒贩。因为案件并无太多的媒体报道,刚开庭时并未要求隔离陪审团。第二天上午,检察官传唤一名污点证人到庭作证。午餐时,我们突然接到通知,将被隔离。问了法警才知道,被告的家属在中午休庭时曾威胁那位污点证人,为了保护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法官决定隔离陪审团。当时我们每人只允许提供一个电话号码,由法警通知家人送换洗衣服到法庭。当天晚上,法庭的车将我们送到一家旅馆,每人一间房,房间里的电话和电视都被切断了,只能到休息室里集体看一些娱乐节目,旁边有法警监视。伙食是免费的,早上在旅馆自助,中午是叫外卖送进法庭,晚上集体上馆子。第三天是中国的阴历除夕,晚饭是在一家简易意大利餐馆,有比萨饼和意大利面条。中国人过年讲究年年有鱼(余),讨个吉利,那家馆子偏偏没有鱼,我只好叫了一份蛤蜊面条,英文里蛤蜊是shell  fish(带贝壳的鱼),聊胜于无,权充“有余”吧。

 

陪审员的任务主要就是聆讯审判,并观看分析大量的证据,如犯罪现场照片、凶器,法医报告、弹道分析报告,以及控辩双方为帮助陪审员理解证据而制作的各种图片、图表、音像资料等。我在法学院时,曾学了许多有关陪审团的理论,然而真正当了陪审员之后,对陪审团才有了感性认识。有个黑人女陪审员,对黑人被告并无偏袒之处。一个装修工,平时有玩枪的嗜好,在分析弹道证据时头头是道,左右了所有的陪审员。那位污点证人曾在大陪审团面前否认涉案,也许是受坦白从宽的感召,或是与检察官达成了减、免罪的协议,出庭作证时翻供承认自己涉案,并指认被告是凶手。辩护律师自然要问:“你是当时在说谎?还是现在说谎?(Were you lying then, or are you lying now?)”为了在心理上震慑证人,还得加上一句“我得提醒你,你是宣过誓的。”(I must remind you. You are under oath.)这是每个法学院的学生都学过的经典。证据法教材里说得很明白,假作真来真亦假,只要能证明证人曾经说过谎,就能摧毁他的可信度。我自然会将法学院里学的那一套搬出来。然而其他的陪审员似乎并不在乎,他们认为污点证人在庭上的证词是真的,而原来在大陪审团面前撒谎是可以理解的。此外,控辩双方的表现也起了决定性因素。那位检察官是年轻的白人女性,经验不多,辩护律师是犹太人男性(大概是免费的),从业多年。但是检察官比较谦虚,陪审员都比较喜欢她,而辩护律师太咄咄逼人,反而引起陪审员的反感。

 

我们那宗刑事案的判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案件中还有一些合理的疑点,我的观点也说服了少数陪审员,而多数人则认为被告有罪。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造成“陪审团僵局”(hung jury),案子还得重审。经过一天多的反复投票和讨价还价,到第五天傍晚终于达成妥协,判决是三级谋杀。最后我们回到法庭,法警将判决结果递给法官宣读。当法官读到“有罪”时,那位女检察官看着我,从她的口型可以看出她无声地说了“Thank you”。殊不知我恰是反对有罪判决的最后一个。

 

目前中国也有陪审员制度,据报道全国法院现有陪审员4万人左右,亦说有5万8千人,而法官则有约20万人,其比例仅为法官的四、五分之一,占13亿人口的10万分之4左右。对比之下,美国的每一个公民都会接到法庭发出的陪审通知,而且多数人当陪审员还不止一次,尽管有百分之四十左右的人接到通知不去应招,人均陪审绝对不止一次。美国有3亿多人口,公民参与陪审的比例之高是惊人的。陪审本身就是学习法律的过程,对普及、加强国民的法制意识无疑会起极大的作用。中国的陪审员都是专业的,若长期不轮换,就可能产生受贿等弊端。

 

此外,中美两国对陪审员文化水平的要求迥异。只要不是文盲,任何一个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而中国的陪审员都是专业陪审员。例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30名人民陪审员全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4人具有本科学历,这与中国人口平均的教育程度相差极为悬殊。文化水平高的陪审员是否会比文化水平低的陪审员更公正?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如果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与被告或是人口平均文化程度相仿,似乎更为合理,因为陪审员制度的精髓就在于,陪审员应该能与被告将心比心。

 

 ——摘自《华夏文苑》作者  胡果威

我们的法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美国的无罪推断我们现在也采用这个观念,但具体的制度似乎还很没有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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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学过律,就我有限的了解,中美之间法体完全不同;世界文明国家有两种法律体系,海洋法律体系和大陆法律体系;海体以英、美为代表,其判案以先例为基础,有罪无罪由控辨双方进行,陪审员最后夺定,判轻判重由法官根据先例考量,所以律师很重要;它的工作就是对陪审团起影响.而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中国是这个法系;它的特点是罪行法定,有罪无罪法律文本已定,律师主要对程序证据起把关作用;判重判轻法律文本巳作规定,只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以人治为基础几千年,提倡法治是百日维新才始,文革期间又彻底将它摧毁了;其实我国的法律不能与世界接轨的根本是:我国法律明确为统治阶级服务;而文明国度将法律至于所有阶级之上,是个仲裁体系.这才是核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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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比较公认的法律角度考虑:在政权稳固的和平时期,什么“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两个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理论都站不住脚,因为在公民社会,对于每一位公民,法律只认可“有罪”和“无罪”的区别。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指导,搞得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长期搞人治,以致第一部《刑法》居然到80年代初才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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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凡内容高深一些的帖子我就两眼一抹黑,我喜欢看艾木弟老师的转帖,虽然蛮多我都不懂,至少是看见过了。就好像是一朵花,我叫不出花名,但花的外貌我见过。

  我喜欢看艾木地老师后面的跟帖,这都是有思想的人才能回上来的。虽然我也不懂,但觉得是一种思想的启迪。就好像是坐在课堂上听说过一些我未曾知道的东西。

健康快乐的活下去,比什么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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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莫全怪如今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率居高不下。建国六十多年了,法律何曾健全过?运动中的法,风头上的法,视法如同儿戏,还有什么以D代法、以政代法、以权代法,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既然制定了法律,就一定得维护它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慨言之,就如楚风所说,只有有罪无罪之分。

开心上网,平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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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跟隨英、美實施普通法,也實施陪審員制度。一般民事和刑事審訊有不少於五名陪審員;嚴重刑事案件(殺人、毒品、持械行劫等)有七名陪審員。任何雇主不得因雇員出任陪審員而解僱、歧視、不合理對待,如有可監禁3個月。在嚴重案件中,如:殺人(謀殺還是誤殺),陪審團需以大比數裁決。審訊中律師很重要,有時控方被被告的律師抓了一點問題(例如文章中提到證人的誠信出了問題),指控就會完全不成立,因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陪審員制度可使審判更為公平,因為裁決要過陪審團,所以在電視中看到律師最後結案陳詞是對着陪審團講的,不會有領導來干預。

   我還沒被抽中過,陪審員年齡限制是65歲以下,就快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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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比较公认的法律角度考虑:在政 ...
楚风 发表于 2011-6-7 08:34


對極了!全世界文明的國家和社會都是法制的社會。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是M的發明,違反憲法才叫犯法才是公民的敵人.
      在民主的社會包括香港、澳門司法都是獨立的機構。澳門在葡萄牙統治的時期,法官的工資就比澳督的工資要高,現在也一樣.也有一說是高薪養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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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陪審員昨天香港正好有一單謀殺案判決,現帖上來供各位參考陪審員的作用。死者兩夫妻03年身中多刀伏屍家中,被告是死者家的男性菲律賓傭人。警方根據男傭案發第二天離港返菲;并欠債四萬元;走前打電話給其太太承認殺死僱主;在被告房間內發現男死者的空錢包等證據推斷被告涉案,但警方并沒有在現場找到科學鑑定證據(指紋、DNA等)。在高等法院受審時,由二男五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謀殺罪名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也許被告是兇手,也許兇手另有其人,總之警方提供的證據沒有能說服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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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证据,
要有充分的证据,
要有充分靠得住的证据,
才能定罪。
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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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荒谬的莫过于以言定罪,以思想定罪的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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